我的位置:首页 > 行业知识 > 企业之债
  • 132人看过2024-01-25
    1、转让不得改变债权的主要内容
    债权作为法锁的观念虽已消失,但债权转让只是主体上的变更,如果存在债的主要内容变更,则发生新的合同关系,而不属于转让性质。债的内容变更包括种类、数量、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期限、履行地和履行方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等方面。
    2、债权的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
    各国民法对债权的转让是否须经债务人同意或通知债务人存在不同的主张。一种是自由主义。第二种是债务人同意主义。
    3、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和手续
    一般合同的成立是当事人自愿原则,但对于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不得随意转让,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转让无效。
    4、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达成债权转让的协议
    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转让人主体必须符合资格,即具有处分能力,是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债权转让无效。如果一方当事人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转让无效。合同被撤销后,受让人已接受债务人清偿的,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原债权人。
    5、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限制性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受让人、国家、集体利益受损。在司法实践中,有人为逃避法律的制裁而转让债权。
    6、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
    根据债的有关原理,某些合同是不可让渡的,其债权也应不可转让。一种是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不作为的债权、因继承发生的遗产给付请求权。第二种为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随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开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比如保证债权为担保主债权而存在,若与主债权分离,其担保性质自然丧失,所以不得单独转让。
  • 124人看过2024-01-25
    债权让与别名又称债权转让,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统一性,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权关系的内容,债权人通过协议而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的行为。其中,馈权人称为让与人,第三人称为受让人。转让方式:自由转让、同意转让、通知转让等方式,合同采用通知转让。
  • 129人看过2024-01-25
    所谓合同债务的转移是指基于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由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成为合同当事人,而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债务转移是指基于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的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由该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成为新的债务人,而原先的债务人全部或者部分脱离债权债务关系。
  • 120人看过2024-01-25
    1、当事人之间有合同关系存在,但在此并不强调合同当事人之间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也不必强调合同当事人之间与第三人有代为履行的约定,当然,合同当事人之间如果没有第三人代为履行的约定,第三人主动代为履行债务的应征得合同当事人的同意。
    2、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为债务人代为履行债务的承诺,或者与债务人订有代为履行合同债务的协议。
    3、第三人的代为履行债务时,不能以合同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理由进行抗辩,此时应视为第三人拒绝履行,而由债务人承担履行或违约责任。
  • 120人看过2024-01-25
    法律特征如下:
    1、第三人替债务人代为履行是一种形成权,其意思表示具有单方性,也就是说,只需第三人单方面表示其愿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即可产生效力。
    2、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无需在该合同上签字或盖章。
    3、合同中当事人的约定对第三人不具有拘束力,第三人可以同意履行,也可以拒绝履行。当第三人拒绝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由债务人承担履行或违约责任。
    4、合同中当事人的约定对债权人具有拘束力,即第三人一旦同意履行,应视为债务人的履行,债权人不得拒绝。
  • 123人看过2024-01-25
    是指本不属于某一合同关系的第三方突破合同相对性,加入原有合同关系履行的行为。但是第三人代为履行也需要一定的条件,首先是应当取得原有合同接受履行内容一方的同意,其次也要明确第三人代为履行的范围,原合同义务人是否仍需要对于原合同一同与第三人一起履行。第三人在承诺代为履行后,应当承受原合同项下的义务,完全履行。
  • 122人看过2024-01-25
    债权转让的通知应当采用何种方式,我国并未做出规定,不同国家对此问题的态度也不尽相同,在法律要求上宽严不一。履行通知义务的方式其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明确限定,可以以口头方式(如果债务人不予认可,则需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但如果法律明确规定某些合同债权的转移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则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126人看过2024-01-25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
    2、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
    3、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如专向特定人讲授外语的合同债权;
    4、不作为债权,如竞业禁止约定;
    5、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但从权利可与主权利分离单独存在可转让;
    6、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
    7、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如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 119人看过2024-01-25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例如基于当事人之间信赖关系而订立的合同,包括合伙合同.保证合同,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这是合同自由的体现。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对方批准.同意,但应通知,此通知一经送达对方,转让完成。此通知可以书面可口头,但以书面为宜。
  • 121人看过2024-01-25
    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事实。债务承担,按照承担后原债务人是否免责为标准,可以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
    1.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其债务部分或全部移转给第三人负担。
    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力表现在,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不再对所移转的债务承担责任(免责);第三人则成为新的债务人,对所承受的债务负责。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除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以外,也随主债务移转给新债务人承担。同时,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新债务人亦可以之对抗债权人。
    2.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由于原债务人没有脱离债的关系,对债权人的利益不会发生影响,因而原则上无须债权人的同意,只要债务人或第三人通知债权人即可发生效力。
您的企业遇到问题了吗
免费咨询专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