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由公司的全部财产承担,股东未如实履行出资义务的,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企业在银行的贷款都会在征信报告中有记录,因此查看借款人征信报告,不仅可以评判企业信用情况,还可以了解企业在银行机构的负债情况。
企业隐形负债可以通过如下方式查询
1、客户极度缺钱,非常急迫,对贷款成本毫不在意。可能是民间贷款到期,街新钱,换旧钱,甚至是还高利贷的利息,资金链已到崩溃的边缘。
2、近期有大量的投资活动,而征信记录中的负债增长与其投资额完全不匹配。
3、银行对账单中有大额整数的现金进账。如果在征信中找不到对应的贷款记录,则可能是民间借款。
4、银行对账单中每月均有固定金额的支出记录。如果从客户的征信报告中找不到对应的贷款记录,则需要注意客户可能存在民间借款。
5、索要三年财务报表和,并查看明细账。主要看应收、应付、其他应收、其他应付四个科目,这是民间借贷藏身的好地方。
应收款中,是否全为企业客户,要怎么查公司是否有债务,是否有不正常的整数、账期、和款项。其他应收中:是否组成合理,有没有个人款项。
应付账款中:是否全为企业客户,是否有不正常的整数、账期、和款项。是否有大量增幅。其他应付款:是否组成合理,有没有个人款项。
6、查看征信报告:新版征信可以看出与企业相关联的企业信息,注意其关联企业情况,有时借款主体没问题,关联企业出事的也有。看看企业对外担保多不多,多的企业,就慎重再慎重。看企业借款是否有变化,比如突然减少,有机构突然停止贷款。
7、我们再看下对账单,有功夫的同志要主要结算账户12个月的对账单,没时间的要3-6个月也行。我们先看借贷中,还是看有没有整数和数额较大的。民间借贷一般不会给你零零碎碎的,一笔借款就是整数。我们对应合同、凭证、明细查不合理的进出款。企业经营正常往来款整数情况较小,企业解释不出,含糊不清的。我们就可以愉快的深挖下去了。
8、其他:和企业法人聊天,看看是保守还是激进,对金融机构了解程度。对企业的热情和经营的了解程度。
可直接向当地工商局查询。
一般要成立一个债务清算组,在规定的媒体上发布债务清算公告,这是一个注销一个公司需要做的,如果你要接手的话,最好也这样做。
注意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同时有没有对外担保,欠税欠费,或存在违法行为等,如果可以,可以委托律所进行尽职调查。
公司资不抵债的处理办法:
1、企业清偿到期债务,包括现金、非现金资产、企业股权、借新债偿还旧债;
2、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破产案件一旦被法院受理,无论企业是否盈利,企业都将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企业的经营将被终止;
3、当企业没有足够的现金来维持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时,企业的经营将自行终止;
4、有能力清偿到期债务,有足够的现金维持日常经营时,企业不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当然,如果企业不想尽快扭亏为盈,企业迟早会破产清算。
1、一般情况下,公司实际控制人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2、实际控制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需要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3、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股东是以其对公司的出资承担责任,如果你说的公司没有出资不实、抽逃资金等行为,对公司债务,股东是不承担额外责任的,否则要在不实的出资额度内承担责任。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在有限公司中,股东一旦完成了出资义务,那么公司的债务就应当由公司独立承担,股东只以自己认缴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但在一些情况下,有限公司股东也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1、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没有达到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生产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达到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股东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4、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自然人的独资企业,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一人,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未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5、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
(2)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
(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
控制股东是指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能对公司的主要决策活动施加影响的股东;控制股东可以是持多数股的股东,但不限于持多数股的股东
6、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的(关联交易),公司的人格即被股东所吸收而不再独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负责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即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在有的时候,也可以是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这就是说,在我国允许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里的所谓人不能是自然人或一般的法人,而必须是经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由这些机构或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公司,叫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必须为二人以上而言,似乎存在矛盾之处;但就特殊情况来说,也就不难理解了。要不然在我国《公司法》中也不会单列国有独资公司这个章节。另外,需要指出的是,作为社团法人,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人格,可以单独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故也可以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我国《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