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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01
    债权人同时也可以成为侵权的对象。对他人合法的权益造成侵害的,就属于债权的行为,债权人可以成为侵权对象。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实施的或与债务人恶意串通实施,旨在妨害债权人债权的实现,造成债权人因此遭受财产利益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的行为。
  • 100人看过2024-01-01
    1、企业拖欠货款,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2、拖欠货款的诉讼时效起算点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当事人之间对支付货款的时间达成合意,诉讼时效即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二、当事人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三、若以上两种方式都无法明确的,则应当明确为买受人应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货款,则诉讼时效应从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取得的次日开始计算。
  • 100人看过2024-01-01
    多年前的欠款,如果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可以要回来。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及时诉讼解决,判决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这里需要注意3年诉讼时效,可以寻找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应该可以要回来的。
  • 100人看过2024-01-01
    出借人应在合理期限内使用合法的方式催款,出借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借贷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较为简单,支付令能送达借款人的,也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 100人看过2024-01-01

    能要求对方清偿。债权债务关系是合法的合同关系,债务人有清偿债务的义务,债权人有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权利。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即双方意思相合即成,从而使双方自愿受其共同意思的约束。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是当事人自己为自己设定的权利和义务。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合同的约定将优先于法律的规定。这充分反映了民主社会对个人意志自由的尊重。

  • 100人看过2024-01-01

    免除具有下列法律性质:

    第一,免除为单方行为。

    免除只需由债权人的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无需债务人同意。但是免除不得有害于债务人和第三人的利益。

    第二,免除为无因行为。

    债权人的免除原因不影响免除的效力。

    第三,免除为无偿行为。

    免除是单方法律行为,因此免除人向债务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后,即消灭原有的债务关系。但是免除只能向债务人或债务人的代理人作出,向第三人作出的免除不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债权人一旦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就不得撤回。

  • 100人看过2024-01-01
    (一)证据问题
    具体的说,主要有以下证据:
    1、要有欠条、对帐单、结算书等债权凭证,这些证据也是最有力的证据。
    2、如果没有这些直接的债权凭证,就需要要合同书、送货单、订货单、入库单等证据,这些单据应有对方加盖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签字。如果没有加盖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签字,对方在法庭上就有可能否认这些单据。
    3、此外,双方在交易往来中的付款凭证,比如支票等,也是重要的证据,可以证实双方之间存在交易关系。
    (二)财产状况
    1、起诉前应当详细了解对方的财产状况,包括房屋、土地、车辆以及银行存款等。
    2、如果对方有财产的,在起诉的时候应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对方在诉讼期间转移、隐匿或者变卖财产,以便案件审结后能顺利执行。
    3、起诉的时候要抓住有利时机,当对方有财产的时候起诉并进行保全,所达到的效果是最好的,往往可以取得案件的主动权。
    (三)诉讼时效
    一般情况下,诉讼时效是三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开始计算。
    (四)提起诉讼及申请执行
  • 100人看过2024-01-01
    第三人代为履行,主要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债务转移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自己的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债务人自己退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从债务转移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法律特征分析,二者有明显的区别。
  • 100人看过2024-01-01

    受托人要求委托人清偿债务的权利:因受托人是为了委托人处理事物的,因此,对于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所产生的债务,委托人有清偿的义务。

    一般说来,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中产生的债务,有两种情况,一是受托人以代理方式在授权范围内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的,于此种情形,由此所产生的债务直接归委托人承受,委托人自然应直接负责清偿。

    二是受托人在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委托的事务,由此产生的债务名义上受托人负担,而实质上属于委托人的债务,于此情形下,既可通过债务转移的方式由委托人负责清偿债务,受托人也可以要求委托人作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为清偿。

  • 100人看过2024-01-01

    1、保证人的代为清偿能力。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本条明确了保证人的基本资格要求,即“具有代为清偿能力”。保证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保证,目的在于保证债权能够得到实现,或者说债务能够得到清偿,因此,具有代为清偿能力是保证人的基本条件。

    代为清偿既包括代为金钱性质的清偿,也包括代为履行其他给付。根据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包括代为履行债务和承担债务不履行责任两种,二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代为履行非金钱债务的,如果保证人不能实际代为履行,对债权人因此造成的损失,保证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提供保证的合格主体。根据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都可以作为保证人。对于可作为保证人的“其他组织”五种类型: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5)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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