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要求对方清偿。债权债务关系是合法的合同关系,债务人有清偿债务的义务,债权人有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权利。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即双方意思相合即成,从而使双方自愿受其共同意思的约束。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是当事人自己为自己设定的权利和义务。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合同的约定将优先于法律的规定。这充分反映了民主社会对个人意志自由的尊重。
免除具有下列法律性质:
第一,免除为单方行为。
免除只需由债权人的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无需债务人同意。但是免除不得有害于债务人和第三人的利益。
第二,免除为无因行为。
债权人的免除原因不影响免除的效力。
第三,免除为无偿行为。
免除是单方法律行为,因此免除人向债务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后,即消灭原有的债务关系。但是免除只能向债务人或债务人的代理人作出,向第三人作出的免除不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债权人一旦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就不得撤回。
受托人要求委托人清偿债务的权利:因受托人是为了委托人处理事物的,因此,对于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所产生的债务,委托人有清偿的义务。
一般说来,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中产生的债务,有两种情况,一是受托人以代理方式在授权范围内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的,于此种情形,由此所产生的债务直接归委托人承受,委托人自然应直接负责清偿。
二是受托人在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委托的事务,由此产生的债务名义上受托人负担,而实质上属于委托人的债务,于此情形下,既可通过债务转移的方式由委托人负责清偿债务,受托人也可以要求委托人作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为清偿。
1、保证人的代为清偿能力。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本条明确了保证人的基本资格要求,即“具有代为清偿能力”。保证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保证,目的在于保证债权能够得到实现,或者说债务能够得到清偿,因此,具有代为清偿能力是保证人的基本条件。
代为清偿既包括代为金钱性质的清偿,也包括代为履行其他给付。根据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包括代为履行债务和承担债务不履行责任两种,二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代为履行非金钱债务的,如果保证人不能实际代为履行,对债权人因此造成的损失,保证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提供保证的合格主体。根据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都可以作为保证人。对于可作为保证人的“其他组织”五种类型: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5)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