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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01

    质押物被债权人损害的,债权人要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出质人也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 100人看过2024-01-01

    质押反担保的程序

    1.企业提供质押物的范围。下列权利可以质押: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I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可以作为抵押的动产也可以设定质押,将动产转移给保证人占有。

    2.申请企业需向担保方提交的质押反担保资料。质物清单、质物所有权证明、质押物评估材料、有处分权人同意质押的质押声明书。

    3.质押反担保操作程序。。

    (1)合同当事人以动产质押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动产交付质权人。

    (2)合同当事人以权利质押的,应当办理以下手续:

    ①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

    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应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手续;

    ③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应适用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④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应向其他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 100人看过2024-01-01

    一、机构债权人须提交的材料

    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和社团法人登记证书等原件(核对后归还)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及骑缝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如发生单位名称变更或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必须提交变更的法律文件和证明文件。

    二、个人债权人须提交的材料

    债权人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原件(核对后归还)及复印件。

    三、委托代理申报还须提交的材料

    机构债权人委托代理申报的,还须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代理人的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原件(核对后归还)及复印件;个人债权人委托他人申报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原件(核对后归还)及复印件。

  • 100人看过2024-01-01

    只能协商。

    1.合理的调岗必须是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并将变更的内容采取书面形式,双方签字。

    2.调岗后应当保证劳动者的工资待遇与调岗前基本保持不变。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就变更岗位采取书面形式,但劳动者到调整后的工作岗位工作一个月以上的,则默认劳动者已同意变更工作岗位。

    4.变更后的合同内容,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不违反公序良俗

    法律允许企业根据经营需要,对员工进行岗位调整,但是不是企业单方决定的,一要双方协商,否则劳动者有权拒绝调岗。二要采取书面形式。缺一不可。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不得带有惩罚性,侮辱性调岗。

  • 100人看过2024-01-01
    材料费用分配率的计算方法是:材料费用分配率,等于需分配的共同耗用费用总额除以分配标准总量(总额)。需要注意的是,材料费用分配是指企业将一定时期所耗用的直接材料、间接材料费用按不同方式计入产品成本。其主要问题是分配原则、分配对象、以及分配方法三个问题。
  • 100人看过2024-01-01

    只要是劳动者月工资不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就不受12年封顶的限制。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100人看过2024-01-01

    不是,执行董事是作为法定意义上的执行董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是指参与经营的董事。作为法定意义上的执行董事,是指规模较小的有限公司在不设立董事会的情况下设立的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的职务。作为上市公司意义上的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并没有明确的法规依据。

  • 100人看过2024-01-01
    (1)执行担保主体不同。前者向执行法院提供担保;后者向合同相对人。
    (2)适用法律不同。民事诉讼法和强制执行法。
    (3)是否签订合同不同。法院不与担保人签订任何担保合同;债权人和债务人或担保人签订合同。
    (4)是否由法院审查不同。需经过执行法院审查确认,并以法院认可为合同成立标志;不需要。
    (5)设立担保的程序不同。质权交付,抵押权登记;动产移交执行法院,不动产由法院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通知,不需要登记。
    (6)担保人承担责任的程序不同。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民事保证合同未经审判,法院不得直接执行担保人财产。
  • 100人看过2024-01-01
    执行担保可以由被执行人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他人提供财产担保或者保证。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担保书,并将担保书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担保书中应当载明担保人的基本信息、暂缓执行期限、担保期间、被担保的债权种类及数额、担保范围、担保方式、被执行人于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时担保人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承诺等内容。
  • 100人看过2024-01-01

    关于担保期限,首先需要注意的是,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期限执行;没有约定的,按以下的规定执行:

    (一)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二款:“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二)《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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