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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01
    没有注册商标不可以授权开加盟店。《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加盟商)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 100人看过2024-01-01
    1、合作合同中延迟交钱的违约金标准,是不能超过造成的损失的30%。

    2、当事人可以在该标准内合理地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如果当事人约定地不合理的,则可以通过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来进行增减。

    如果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违约方可以要求法院适当降低违约金支付比例,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民法典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法院不予支持。

  • 100人看过2024-01-01
    1.有限合伙化的内部管理方式
    合伙制使得个人的命运和公司的存亡紧紧地联系在一起,使得“不诚信”的成本非常高,因此事务所会自发地重视质量,在这些方面有限责任制的作用就弱一些。如何弥补这个缺点呢?有限责任制的事务所可以在合伙人团队的管理方式上选择“合伙化的管理模式”,即通过合伙人内部的约定、协议等,规定每个合伙人的责任,使得合伙人更注重自己管辖的项目的质量;或者,也可以由高级合伙人授权给每个普通合伙人在自己管辖的项目报告上签字,因为这种签字制度对个人的信用有影响,容易激发合伙人的责任心。这种管理方式在实行时要注意公开公平的原则,责任和权利要对等,否则难以实施。合伙制的事务所在内部也可以采用该种管理方式,以减轻非直接管辖的合伙人的责任,有吸引人才的作用。
    2.合伙人层次的独立复核
    三级复核中,合伙人层面的复核一般都由直接管辖的合伙人复核。但在大型的事务所中,为了保证质量,可以由与项目无关的第二个合伙人进行“四级复核”。不过,由于此举成本较高,一般只在大型的必须出具保留意见的项目中实行。这种独立复核的好处在于,使合伙人有相互牵制的作用,加强合伙人之间有关质量问题的交流,有利于统一合伙人之间的风险和质量意识。
    由于合伙人非常忙碌,所内可以设置合伙人的助理机构,如稽核部或专业标准部,帮助合伙人完成一部分的复核工作。独立的复核机构有利于所内质量标准的统一,可以在忙季时分担合伙人的一部分工作。但独立的复核机构的复核责任需要有很明确的规定,否则容易造成其他复核层次(如项目经理和高级经理)的心理松懈及责任的推卸。另外,并非每个报告都须途径独立的复核,以免在业务旺季时成为复核的瓶颈所在,降低了报告出具的速度,影响了客户服务的质量。
    3.合伙人轮换制度
    事务所可以建立审计项目的合伙人轮换制度,规定合伙人轮换的条件和应注意的事项。不过,执行中合伙人之间要密切合作,才能将发生的成本降到最低,使该制度在质量控制方面发挥最大的作用。
  • 100人看过2024-01-01

    如下:

    营业执照在工商局网站查不到的原因包括:

    1、系统延迟,也就是刚刚核准的营业执照还未同步;

    2、丢失,也就是此营业执照信息在系统内丢失;

    3、还未注册,也就是此营业执照还在审核中或者没有提交申请;

    4、就是查询方法错误,营业执照注册号或者营业执照名称输入错误,或者是查询地域错误。

    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政府主管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工作部门。

  • 100人看过2024-01-01
    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要建立一套合作规则;
    2、要建立一套合作规则,一切按合作的规则办事;
    3、股东要签订竟业及商业保密协议;
    4、发生冲突时做好最坏的打算;
    5、在合作中建立良好的沟通;
    6、财务要透明,要彼此一清二楚;
    7、合伙人彼此都要有一颗宽容的心。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加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以“保商利”为经营理念的合伙公司是私人企业直接结合而成的形态,是最原始的公司形态。各所有者共同对结合而成的公司财产负责。同时,出资者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投资办厂需要的手续:需要办理工商登记(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国税、地税)、机构代码(技术监督局),银行开户、消防等。如果是国家限制项目的,还需要办理行业许可证(在工商登记前)。

  • 100人看过2024-01-01
    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清偿责任的性质属于补充性责任,合伙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先向合伙财产求偿;只有该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才应向各合伙人求偿。
  • 100人看过2024-01-01
    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 100人看过2024-01-01
    不管有没有商标都是可以加盟,在有了商标之后可以免除之后涉及到的商标侵权。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 100人看过2024-01-01

    如下:

    (一)确定购买方

    取得控制权的一方为购买方。

    (二)确定购买日

    同时满足以下5个条件:

    1.股东大会已经通过;

    2.政府主管部门已经批准;

    3.已办理了财产交接手续;

    4.购买方已支付大部分的购买价款;

    5.购买方实际控制了被购买方的财务经营政策。

    (三)确定合并成本

    合并成本=合并对价公允价值-应收股利

    注:符合确认条件的或有支出也应计入合并成本。

    (四)取得资产和负债的入账

    1.控股合并

    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合并成本入账。

    根据规定,购买方(母公司)可以在购买日对被购买方(子公司)持有的金融资产重分类。比如某项股票投资被购买方在其个别报表中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而购买方准备将其近期出售,从而在合并报表中将其重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这样,同一项资产在个别报表和合并报表中确认为不同的资产。

    2.吸收合并

    合并取得的资产和负债,按其公允价值入账。

    对于被并方的或有负债,如果公允价值能够确定,即使不是“很可能”发生,也应确认为预计负债。

    被并方合并前存在的商誉和递延所得税项目,不予以确认。但并入的其他资产或负债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项目。

    (准则解释第五号)被购买方未确认的某些权力,如果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购买方应确认为无形资产:(1)源于合同性权力或其他法定权力;(2)能够从被购买方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与相关合同、资产和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交换。

    (五)合并成本与取得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差额的处理

    1.控股合并

    母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对子公司的投资,按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因此,母公司的账簿上及个别报表中,并不反映合并成本与取得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

    但该差额体现在合并报表中。合并成本与子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差,正差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为“商誉”,负差在合并利润表中列示为“营业外收入”(即负商誉)。

    2.吸收合并

    合并成本与被并方净资产公允价值之差,正差确认为“商誉”,负差确认为“营业外收入”(即负商誉)。即,该差额体现在主并方的账簿上及个别报表中。

    (六)合并成本或并入资产负债的调整

    合并日或合并当期期末,合并成本或并入资产负债公允价值无法确定的,应暂估作价。

  • 100人看过2024-01-01
    普通合伙财产份额转让合同,一般是成立时生效的,但如果是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生效的,要条件达成或者期限届至时生效。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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