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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01

    如下:

    1、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无限清偿责任。

    由于合伙企业及其责任财产的特殊性,各国法律从维护交易秩序、债权人合法权益,保障合伙经营的自身发展出发,无不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无限清偿责任。我国法律规定,合伙债务由合伙人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型联营的债务由联营各方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清偿责任,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无论是个人合伙还是法人合伙,合伙人都应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合伙债务的清偿责任。

    2、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对合伙人是否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存在不同的立法例,主要体现为分担主义与连带主义区别。我国立法基本是采取连带主义,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企业解散后,合伙人对合伙债务仍负连带责任。合伙人之所以承担连带责任,基于合伙财产的共有性质及合伙人对第三人的共同行为产生,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不以当事人之间有无约定或有无相反约定为转移的法定责任。

    3、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的是补充清偿责任。

    在确定以合伙财产和合伙人个人财产清偿债务的顺序上,各国法律对此规定了两种不同的原则:并存主义和补充连带主义。适用不同的原则所导致的责任截然不同,在前者合伙人承担的是直接清偿责任,在后者合伙人承担的是补充清偿责任。

  • 100人看过2024-01-01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但《合伙企业法》对入伙协议成立和生效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也没有对入伙协议作出一个明确的定义。
  • 100人看过2024-01-01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 100人看过2024-01-01
    合伙企业的财产性质有两类:
    第一,合伙人出资财产部分的性质
    合伙人的出资形式多样,不同的出资所反映的性质不完全一样。
    (1)以现金或明确以财产所有权出资的,意味着所有权的转移,出资人不再享有出资财产的所有权,而由全体合伙人共有。例如,合伙人以货币出资购买合伙经营所需的设备后,合伙人出资的货币所有权转移而形成对设备的共有权。
    (2)以土地使用权、房屋使用权、商标使用权、专利使用权等权利出资的,出资人并不因出资行为而丧失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权利,这些出资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仍属于出资人;合伙企业只享有使用和管理权。对于此类出资,在合伙人退伙或者合伙企业解散时,合伙人有权要求返还原物。如果出资的所有权转移,而形成合伙人间的共有关系,合伙人退伙或者合伙企业解散时,只能以分割共有财产的方式收回出资的价值量。
    第二,合伙积累财产的性质
    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这种共有应理解为按份共有,即按照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份额和比例,享有权利,但这种份额表现为一种潜在的份额,即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以份额比例要求分割财产,也不得以份额大小来决定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方面的权利以及合伙事务执行方面的权利,只有在分配合伙企业利润和退伙以及合伙企业解散时,份额比例才具有实际意义,作为各合伙人分配利润和分割财产的依据。
  • 100人看过2024-01-01
    合同生效的三种类型:
    1.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在依照其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
    3.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有限合伙财产质押合同何时生效,要看合同具体内容,一般情况下是可以合同成立时,就立即生效。
  • 100人看过2024-01-01
    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备文件,而公司设立协议则是任意性文件。
    公司章程是我国公司法强制要求的公司必备文件。没有公司章程,公司就不能成立。
    而除了外商投资企业要求有合同以及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有发起人协议外,我国《公司法》并没有要求公司必须具有设立协议。
    所以,对中小企业最常见的形态即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公司设立协议是任意性文件,可有可无。但在现实生活中,投资者之间往往会先就成立公司事项签订一份公司设立协议。这是由于公司设立过程的不确定性所产生的。
  • 100人看过2024-01-01

    如下:

    1、有限合伙企业不仅包括有限合伙人,还包括普通合伙人,两者在企业对外债务的承担上是不同的,这是两者的本质区别。

    2、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三)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四)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五)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六)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八)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九)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 100人看过2024-01-01

    无效,我国对于私募基金有限合伙协议约定保底是不认可并且禁止提供优先级份额认购者保本收益安排的。不论何种形式或类型,对于内部保底,其本质都是合伙企业合伙人约定排除风险共担原则,甚至也排除了一部分收益共享原则;对于外部保底,其本质都是担保方为有限合伙人提供保证担保。

  • 100人看过2024-01-01
    (一)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这就赋予了普通合伙企业具有人合性,因此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应以合伙企业财产承担责任为前提,即只有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才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因为从“资合”性的特点出发,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责任。这有利于合伙企业进行融资,避免投资者因担心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而对合伙企业望而却步。
    (三)特殊的普通合伙中合伙人承对合伙债务的承担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其执业的专业性及高风险性导致特殊责任的产生。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100人看过2024-01-01

    如下:

    1.名义独立。形成组织体的合伙,即合伙企业是合伙发展过程中比较成熟的形式。

    2.意志独立。合伙要存在和发展,还要不断增强自己的实力,巩固在竞争中的地位,所以合伙不可能没有自己的整体利益,而当合伙已成为一个整体,以整体名义与第三人发生民事关系时,其意志就不再是哪一个合伙人的单一意志了,而是全体合伙人的共同意志,也只有整个合伙的共同意志才能对合伙事务发生效力,因为合伙财产在一定程度上已脱离了其原所有人(合伙财产为共同共有关系)。

    3.财产独立。古代各国立法,一般规定合伙采取按份共有制度,合伙本身没有独立财产,但近代为了维护合伙的相对稳定性,增强竞争实力,合伙财产趋向于独立和集中。

    4.责任独立。如前所述,责任独立的含义是指对其债务,合伙企业应首先以其独立财产承担无限清偿责任,而不是既可由合伙承担,也可由合伙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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