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
申请人直接到实体窗口提出申请或通过网上在线提出申请,自查办理条件、填写业务表单、提交电子材料)
2、受理
预受理通过后,申办人带身份证件和申请材料到实体窗口提交,部门工作人员验证申请人身份证件、审核办理资格、签收申请材料,进行业务受理。如采用电子化方式可验证申请人身份证件、审核办理资格、审查申请材料,申请人可不到实体窗口,由部门工作人员直接进行受理。
通过受理,则提供受理加执给申请人;不通过受理,则提供温馨提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原因。
3、审核
工作人员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审核
4、审批
由主管科长进行审批
5、出证办结
发放营业执照或有关通知书。
1、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
(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2)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的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企业分担亏损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协议未约定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
2、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1)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2)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3)合伙人个人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