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退伙的,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1、主要是指责任有限,有限合伙的概念应包含三个方面的要素:主体、法律基础、责任。但以上各国的立法都有所欠缺,并未涵盖有限合伙的全部要素与特征,如或是遗漏了有限合伙的基础法律关系--合伙合同,或是把普通合伙人的责任仅局限于无限责任,而未指出普通合伙人为二人以上的情况下还应负的连带责任。
2、从另一层面上说,有限合伙作为一个完整的法律概念,应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二人以上互约出资,以经营共同事业之契约;二是依该契约而组成的商事组织体。
企业型合伙是合伙作为整体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的外部表现形式。企业型合伙也是合伙企业的一种方式,依旧需要合伙企业法律的一些限制。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合伙人享有的权利如下:
1、合伙人投入的财产和经营积累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
2、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
3、根据合伙经营的需要,合伙人有权推举负责人,负责合伙经营的主要工作。
4、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所取得的收益,享有按约定分享的权利,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