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 > 行业知识 > 企业之债
  • 100人看过2024-01-01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退伙的,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 100人看过2024-01-01
    1、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3、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 100人看过2024-01-01
    不能。散伙协议对合伙债务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散伙协议对合伙债务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当合伙终止时,合伙人全体协议一致订立散伙协议,并对合伙债务进行划分的,协议不得对抗第三人,也就是说债权可以要求合伙中的一人、几人或合伙全体履行债务的请求。
  • 100人看过2024-01-01

    1、主要是指责任有限,有限合伙的概念应包含三个方面的要素:主体、法律基础、责任。但以上各国的立法都有所欠缺,并未涵盖有限合伙的全部要素与特征,如或是遗漏了有限合伙的基础法律关系--合伙合同,或是把普通合伙人的责任仅局限于无限责任,而未指出普通合伙人为二人以上的情况下还应负的连带责任。

    2、从另一层面上说,有限合伙作为一个完整的法律概念,应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二人以上互约出资,以经营共同事业之契约;二是依该契约而组成的商事组织体。

  • 100人看过2024-01-01
    有限合伙证书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有限合伙章程,依照其他的规定,有限合伙必须有一个符合各州有限合伙法律规定的书面有限合伙证书,并且该证书必须经过主管营业所所在州的州政府正式登记,该有限合伙方为成立。易言之,具备一份经州务卿办公室备案批准的证书,是有限合伙得以设立的法定条件,缺少这一条件,有限合伙将不得设立。
  • 100人看过2024-01-01

    企业型合伙是合伙作为整体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的外部表现形式。企业型合伙也是合伙企业的一种方式,依旧需要合伙企业法律的一些限制。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100人看过2024-01-01

    合伙人享有的权利如下:

    1、合伙人投入的财产和经营积累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

    2、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

    3、根据合伙经营的需要,合伙人有权推举负责人,负责合伙经营的主要工作。

    4、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所取得的收益,享有按约定分享的权利,等等。

  • 100人看过2024-01-01
    1、依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时,如果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异议,这就是合伙人的异议权。
    2、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九条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
  • 100人看过2024-01-01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有普通合伙人全体决定,委托出来的。负责代表全体合伙人对外执行合伙事务。同时普通合伙人具有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职能,执行事务合伙人需要定期向普通合伙人报告经营状况和财况。
  • 100人看过2024-01-01
    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您的企业遇到问题了吗
免费咨询专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