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起诉状包括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
(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发给《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比如在女方怀孕期间或者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起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发给《民事裁定书》,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公司没有能力支付债务,法人是没有责任的。公司可以让与自己的债权来偿还公司本身的债务。
申请人民法院破产重整。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如果通过金融公司置换银行债权,用过渡的方式进行债权转股,经过合并、兼并的方式成立新的公司,原公司债务由新成立的公司负责偿还,即投资者可以找新公司偿还债务。
一般来说破产重整的债务,由公司承担,不会由股东承担,这主要是因公司股东在全额缴纳出资后,公司与股东是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
但也存在一些特殊的情况,导致上市公司的债务由公司的股东偿还:
1、股东出资不实,即未实际出资,或是出资未达到股东依公司章程约定的比例,面对这种情况,在破产重整时,如果发现上市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则公司股东应补足其投资用以清偿债务。
2、股东抽逃资金,即有些股东在公司注册成立后,会将当初做为股本缴纳的出资抽回,使公司的资本客观上减少,违反了公司的资本不变的原则,面对这种情况,在破产重整时,如果公司在诉讼中被要求承担相应债务责任,但公司无力履行,公司股东可能会遇到要求在抽逃资本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可能,也就是说股东要代公司承担债务。
当事人能否胜诉,提供的有效证据很重要。打债务纠纷官司时当事人应提供以下几方面的证据。
1、身份证、被告身份信息、债权债务相关合同、借、欠据、银行汇款单、公证书或者发票等书证。
2、委托人是公司的,还要提供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证明等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3、证人证言。
当事人一定要选择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作为证据,并且要保证该证人可以当庭作证,便于法院庭审顺利进行。
4、录音。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光盘、电影胶片等反映的图像和声音,以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当事人举证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视听资料证据被当事人采用。比如,手机录音,MP3录音,录音笔录音等。
(一)从债的特性角度推导出来的逃债原理
债作为一种民法上的制度,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而这些债本身的特殊性,将有可能成为逃债的有力武器。
1、债权相对性原理。
债权作为一种相对权,其本身就存在某些限制。当普通债权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时,普通债权往往被置于次要地位。主要有:
(1)物权优先原则。债务人为了逃债,虚假设立了另一物权用以对抗债权,致使债权最终无法实现。
(2)特种债权优先原则。债务人为了逃债,虚假设立了特种债权用以对抗普通债权,致使普通债权无法实现。
2、债权相容性、平等性原理。
相容性是指同一标的物上可同时存在数个债权人;平等性是指数个债权人对于同一个债务人先后发生数个普通债权时,其效力一律平等,不因其成立先后而有效力上的优劣之分。由于多个债权相容而平等,可是,债务人清偿债务却是自然会存在一个先后顺序的,于是又衍生出了多个普通债权自然有序原理。当同一个债务人面对多个债权人时,各个债权之间虽然在法律上是不存在先后次序的,但客观上是自然会存在着先后次序的。个人债务人可能会依照先履行先清偿,先到期先清偿原则进行逃债。法人债务人则有可能会进入到破产程序中,在破产程序中实施逃债。
从债的主体角度推导出来的逃债原理:
1、主体特定性原理。
债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其主体有特定性,债权主体是特定的,债务主体也是特定的。一般情况下,债权人要实现债务,只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向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主张债权。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要逃避债务,只要其能够做到金蝉脱壳,就能够逃避债务。主要表现为利用股东与公司、公司与员工、丈夫与妻子、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等主体间的特殊关联关系进行逃债。
2、法人资格原理。
企事业单位取得法人资格之后,则具有了相应的独立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独立地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法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一般情况下法人的出资者或发起人不承担责任。正是由于这个原理,可被债务人用以逃债。常见的手段为破产逃债。
3、主体转换原理。
以有足够偿债能力的A主体的名义产生了债务,但经过各种策划运作,债务实际承受主体变成了另一个没有偿债能力的B主体。主要手段有:利用企事业单位改制、公司分立合并、公司收购、合同转让等。
4、主体消亡原理。
由于债的主体是特定的,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体才可以主张债权。故而,又可以衍生出另一个道理,即如果债权人无法找到特定的债务人或者特定的债务人已经消亡,那么,作为债权人要实现债权,将是非常困难的。
(三)从债的内容角度推导出来的逃债原理:
1、自始无效原理。
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设计圈套使双方民事行为或合同被撤消或被认定为无效,因为无效或被撤消系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于是乘机逃债。
2、合同抗辩原理。
合同当事人滥用合同法赋予的或者合同约定的抗辩权利或者债务人假造合同法上或合同约定的有关抗辩事由,用以对抗债权人的主张,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
(四)从债的履行角度推导出来的逃债原理:
1、履行不能原理。
履行不能是指债务人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履行的能力。为了实施逃债,债务人转移财产,或赠与、低价转让财产,或将其怠于行使(甚至放弃)对第三人拥有的债权,使债务人处于客观上无力偿还债务,使得债权人无法实现债权。合同法已经专门为了防止此类逃债行为的发生而设立了撤销权和代位权制度。但要实现撤销权和代位权,还是会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的。
2、瑕疵履行原理。
债务人故意不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方式、时间、地点来履行债务,使债权人的债权受损失,从而达到其逃债的目的。
3、迟延履行原理。
债务人能够履行而不按照法定或约定的时间履行债务,而是拖延时间,以此达到逃债的目的。
4、违约毁约原理。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债务人经过综合平衡利益,认为违约毁约所得到的利益要远远大于因违约毁约要承担的相应责任,债务人因此选择拒绝履行的方式来实施逃债,使债权人的原计划的债权利益落空。
(五)从债的担保角度推导出来的逃债原理:
1、担保落空原理。
为了实施逃债、帮助债务人逃债或免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债务人或担保人设计圈套,使本来视之为正常的担保变为无效或被撤销,使得债权失去了担保,致使最终债权无法实现。
2、担保冲突原理。
对同一标的物设立了多个担保物权,各个担保物权之间发生了冲突,导致了对债权人的担保失去了现实意义。
可以协商退款,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起诉主张对方违约,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款。
1、企业之间的买卖合同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2、债权债务关系,是指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买卖合同是债的发生原因之一,存在买卖合同,必然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享有权利的人为债权人在买卖合同中,债权和债务是相对而发生的,任一当事人即作为债务人,同时也作为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