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应递交起诉状和有关的证据材料,并按照被告人数递交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副本;同时,填写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递交起诉状时,原告为公民(自然人)的应附交个人身份证明;原告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的应提供工商登记材料、营业执照副本、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被告为法人的应提供其工商登记资料,被告为公民(自然人)的应提供其户籍证明。
(二)登记立案
立案庭负责立案的法官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登记立案后,人民法院向原告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及廉政事项告知书,并指导原告方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三)确定承办人
经登记立案后,经征询当事人意见,对于符合审前调解的,进入审前调解程序。如当事人不同意审前调解,由立案庭负责人确定案件承办人。
(四)缴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收到法院开出的诉讼费预交款通知书后,7日内到法院指定的银行交费点交纳诉讼费或通过立案窗口POS机直接刷卡交费。七日内既不交费,又末提出诉讼费减缓免申请,或提出减缓免申请未被批准仍不交费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五)法院出具预收收据
当事人凭盖有银行牧讫章的缴款书回单联,及时到法院立案大厅调换预收诉讼票据。也可以通过立案窗口的POS机直接刷卡交费并现场领取诉讼费预收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