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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01
    合法。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付连带责任。因此,合伙人退出和合伙后,无论其退出合伙时是否按约定分担或者合理分担合伙债务,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付连带责任。
  • 100人看过2024-01-01

    1.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世界各国法律从维护交易秩序、债权人合法权益,保障合伙经营的自身发展出发,都无不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无限清偿责任。我国法律规定,合伙债务由合伙人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型联营的债务由联营各方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清偿责任,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无论是个人合伙还是法人合伙,合伙人都应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合伙债务的清偿责任。在涉及婚姻家庭关系问题,合伙人如果是以个人财产出资参与合伙,则以个人财产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如果是以家庭财产出资参与合伙,则应以合伙人家庭共有财产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是以个人财产出资参与合伙,但将合伙盈余份分配所得用于合伙人家庭成员的共同生活,则应先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不足部分则以合伙人的家庭共有财产承担。

    2.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对合伙人是否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存在不同的立法例,主要体现为分担主义与连带主义区别。我国立法基本采取的是连带主义,即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企业解散后,合伙人对合伙债务仍负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之所以承担连带责任,基于合伙财产的共有性质及合伙人对第三人的共同行为产生,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不以当事人之间有无约定或有无相反约定为转移的法定责任。

  • 100人看过2024-01-01
    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00人看过2024-01-01
    不应。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付连带责任。因此,合伙人退出和合伙后,无论其退出合伙时是否按约定分担或者合理分担合伙债务,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付连带责任。
  • 100人看过2024-01-01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00人看过2024-01-01
    一般来说合伙财产归为共同共有。合伙财产是基于合伙关系而产生的,而合伙关系不同与共同共有产生的关系:共同公有关系存在为前提。一般认为共同共有关系是以血缘或因婚姻等关系形成的。而合伙关系不仅可以基于此关系而成立,基于其他的法律关系也可以成立,只要各合伙人在意思表示上一致即可。此合伙关系比较趋向于按份共有。
  • 100人看过2024-01-01
    合伙财产包括合伙人的出资、合伙经营期间积累的财产,在合伙经营期间,除去了合伙维持与发展基金,可进行盈余分配,在合伙终止时,返还合伙人的出资后还有盈余的,即可分配给全体合伙人。盈余的分配首先应按照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的盈余分配方法或比例进行分配;如果出资比例无法确定,则应平均分配合伙盈余。
  • 100人看过2024-01-01

    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 100人看过2024-01-01
    投资人有权自主选择企业事务的管理形式。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主要有三种模式:
    (1)自行管理。即由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本人对本企业的经营事务直接进行管理。
    (2)委托管理。即由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委托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3)聘任管理。即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 100人看过2024-01-01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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