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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01
    1、退伙时,退伙人丧失合伙人的资格。
    退伙的时间,自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若是除名退伙,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自退伙之日起,合伙人丧失合伙人的资格,对退伙后发生的债务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2、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
    普通合伙人,对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退伙时的结算规则。
    (1)结算时间: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2)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3)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4)退还的具体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第52条)。
    4、死亡退伙的法律后果。
    合伙人死亡时,继承人不当然成为合伙人,就资格继承而言,需要满足双方同意的条件,即“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和“继承人愿意成为合伙人”。就债务继承而言,遵循限定继承的原则。
  • 100人看过2024-01-01

    不可以要求其他人合伙人强制退伙,退伙的情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退伙条件: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 100人看过2024-01-01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 100人看过2024-01-01
    一般来说合伙财产归为共同共有。合伙财产是基于合伙关系而产生的,而合伙关系不同与共同共有产生的关系:共同公有关系存在为前提。一般认为共同共有关系是以血缘或因婚姻等关系形成的。而合伙关系不仅可以基于此关系而成立,基于其他的法律关系也可以成立,只要各合伙人在意思表示上一致即可。此合伙关系比较趋向于按份共有。
  • 100人看过2024-01-01
    合伙共同从事违法经营的,应将共同违法行为人都作为违法主体,不能仅将其中一个或部分行为人认定为行政处罚当事人。就是说,如果合伙经营被行政处罚,不管是个人、企业还是其他组织,只要违反了行政处罚法规,都要受到行到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对象不特定,谁都可能是责任主体,违反了都要受到处罚。
  • 100人看过2024-01-01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 100人看过2024-01-01
    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即个人独资企业的民事主体地位。民事主体制度是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传统的民事主体由自然人和法人组成。但是,市场经济主体早已呈现多元化发展的今天,存在着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众多有别于自然人、法人的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一种古老的企业形式,至今在商业经营中广泛存在。个人独资企业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个人独资企业是一种普遍的经营方式。由于独资企业在社会生活中的广泛出现,个人独资企业因债权债务涉诉现象比较多见。司法实践中对民事主体的确认也产生了分歧。因此确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显得十分重要。
  • 100人看过2024-01-01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 100人看过2024-01-01
    有限合伙是从一般合伙发展而来的,但它有着明显区别于一般合伙的特征:
    1、有限合伙是合伙的一种,不具备法人资格,对外在整体上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仅仅是在其内部对承担责任的合伙人进行了分类,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2、其内部设置了一种与普通合伙制有根本区别的两类法律责任:有限合伙人仅投入资金、并仅以其出资为限承担合伙的债务,对合伙债务仅负有限责任,而普通合伙人除投入资金外并要负责合伙事务的经营管理、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有限合伙人必须以金钱或其他财产出资,不得以劳务或信用出资,只要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他就可以将自己的股份转让;普通合伙人出资形式较为灵活,而且出资比例可以较小,如它可以只是象征性地投入1%注册资本,而有限合伙人投入99%的注册资本[2]。
    4、有限合伙人的死亡、破产不影响合伙的存在,不产生终止合伙的效果;而普通合伙人的死亡和退出,除非合伙协议另有规定,合伙即告终止。
    5、有限合伙兼具人合性与资合性,且偏重于人合性。有限合伙集普通合伙的人合性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资合性于一身,它是由人合与资合两种因素有机结合而成的一种合伙形式,纠其属性更侧重于人合性。
  • 100人看过2024-01-01
    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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