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 > 行业知识 > 企业之债
  • 100人看过2024-01-01
    必须要。餐饮加盟必须要商标。没有商标权,没有权利转让。简单的说,商标就是商品的牌子,是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为了自己的商品和其它商品区分的一种标记,一个商品商标不经过注册的话,你就不能享有该商标的拥有权,谁都可以用,但你注册后那么就是你的专用了,发现别人用的话你可以追究责任。
  • 100人看过2024-01-01
    特许经营备案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
    (二)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三)特许人的市场计划书。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的复印件。
    (五)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它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六)由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具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明文件;直营店位于境外的,特许人应当提供直营店营业证明(含中文翻译件),并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和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七)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八)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须注明每一章节的页数和手册的总页数,对于在特许系统内部网络上提供此类手册的,须提供估计的打印页数)。

    (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十)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特许人承诺。

  • 100人看过2024-01-01
    注册商标不一定可以加盟,需要申请第35类,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加盟商)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 100人看过2024-01-01
    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条
    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条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 100人看过2024-01-01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合伙人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侵占财产的合伙人要退还财产,构成犯罪的可追究刑事责任。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或者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00人看过2024-01-01
    第一、法人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故有权独立决定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处分、使用自己的财产。
    第二、公司加入合伙,以其全部财产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与公司应承担的有限责任并不矛盾。
    第三、就我国实际情况而言,我国现行法律政策也是允许法人成为合伙人的。
  • 100人看过2024-01-01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 100人看过2024-01-01
    退伙时,退伙人丧失合伙人的资格。退伙的时间,自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若是除名退伙,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自退伙之日起,合伙人丧失合伙人的资格,对退伙后发生的债务不再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普通合伙人,对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100人看过2024-01-01
    加盟店有使用权,但是这个商标不能由加盟者进行转让,只能由加盟者进行使用。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100人看过2024-01-01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企业的财产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合伙人出资形成的财产;二是合伙经营创造和积累的财产,即以合伙名义取得的收益。

    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可从以下两方面理解:

    第一,合伙人出资财产。在合伙人出资财产中,不同的出资所反映的性质不完全一样:以现金或明确以财产所有权出资的,意味着所有权的转移,出资人不再享有出资财产的所有权,而由全体合伙人共有。以土地使用权、房屋使用权、商标使用权,专利使用权等权利出资的,出资人并不因出资行为而丧失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权利,这些出资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属于出资人,合伙企业只享有使用权和管理权。

    第二,合伙积累财产。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这种共有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按份共有关系,但只在分配利润、退伙以及解散清算时,合伙人既不得以份额比例才具有实际意义。在其他情形下,合伙人既不得以份额比例要求分割财产,也不得按份额大小决定合伙人管理使用合伙财产以及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等权利的多少。

您的企业遇到问题了吗
免费咨询专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