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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01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100人看过2024-01-01
    如果法人知情的,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法人不知情的,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法人是直接责任人员,也需要承担责任。法人代表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成为法人代表后,其自然人格即被法人吸收,其以法人代表的身份进行的民事行为所承担的责任都由法人承担。但行使与法人代表身份无关的民事行为而承担的责任由自己承担,法人代表行使代表权违法法律法规存在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 100人看过2024-01-01

    一、承担责任形式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合伙人数(股东人数)

    合伙企业应由2个以上的合伙人出资设立,其中有限合伙企业应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合伙人出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由50人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

    三、出资方式要求

    合伙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使用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但是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则不能以劳务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此外,首次设立时,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30%。

    有限责任公司不得以劳务出资。

    四、注册资金的要求

    合伙企业注册资金没有要求。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其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五、合伙事务的执行(公司的组织机构)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的,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六、合伙人同合伙企业之间的交易(董事高管对公司的义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规定比较详细,见公司法第六章)

    七、财产份额出质(公司对外担保)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八、企业税收缴纳要求

    合伙企业企业所得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由合伙人就个人从合伙企业获取的利润分配缴纳个人所得税。

    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就企业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东还需要就个人从公司获取的利润分配缴纳个人所得税。

    九、利润分配

    合伙企业:原则上,利润分配方式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分配,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合伙人平均分配。

    有限责任公司:原则上,利润分配方式按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但是约定不以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的除外。

    与有限责任公司相比,合伙企业在利润分配上更能体现“人合性”的特点,更具有灵活性。

    十、出资转让、优先购买权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 100人看过2024-01-01

    遵循“双重优先权”原则

    对于合伙人而言,如果个人债务与合伙债务并存,原则上应当适用“双重优先权”原则:即合伙财产首先用于偿还合伙债务,偿还之后若有剩余财产的,应根据各合伙人享有的财产份额进行分割,再分别用于偿还合伙人的个人债务;反之,合伙人的个人财产首先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偿还个人债务之后若有剩余的,再用于偿还合伙债务。

    新加入的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享有一样的权利和义务。

    对其加入之前合伙已经存在但尚未清偿的债务,应与其他合伙人一起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出合伙的,退伙人对退出合伙前原合伙的债务,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100人看过2024-01-01

    设立登记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投资人申请设立登记,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二)投资人身份证明;

    (三)企业住所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 100人看过2024-01-01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和工作年限而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 100人看过2024-01-01
    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人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承担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未作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至第五节的规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100人看过2024-01-01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由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民事责任,就是指该企业对外所欠债务,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清偿责任。这里所说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不仅指投资人所办独资企业中的所有财产,而且还包括投资人的其它个人财产(如投资人的其它动产与不动产、夫妻共同财产中份额等)。
  • 100人看过2024-01-01

    优点:

    1、扩大了资金来源和信用能力;

    2、集合伙人之才智和经验,提高了合伙制企业的竞争能力;

    3、增加了企业发展和扩大的可能性。

    缺点:

    1、产权转让困难;

    2、承担无限责任;

    3、企业寿命不容易延续很久;

    4、合伙人代表企业,对内对外均容易产生意见分歧,影响决策制定;

    5、企业规模仍受局限。

  • 100人看过2024-01-01

    依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作人对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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