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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01
    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 100人看过2024-01-01

    (1)有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权利;

    (2)有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权利,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可以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5)有权按合伙企业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必再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6)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不受其民事行为能力的有无而继续保有有限合伙人资格的权利。

  • 100人看过2024-01-01

    原则上说是不可以的,要开加盟店商标就要许可给别人用,没有注册成功的商标是不可以办理许可备案的。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

    (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

    (六)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

    (七)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

    (八)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 100人看过2024-01-01
    注册商标不一定可以加盟,需要申请第35类,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加盟商)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 100人看过2024-01-01

    首先,要看该商标是否侵犯了他人已注册的同类或相似类别商品的合法商标权益,最好通过《中国商标网》查询确认;

    其二,是否和他人已使用多年且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未注册商标相同;

    其三,如有图形等要素,是否是抄袭他人作品,否则侵犯版权。

  • 100人看过2024-01-01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 100人看过2024-01-01

    合伙人: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性别____,年龄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

    (其他合伙人按上列项目顺序填写)

    第一条合伙宗旨

    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第三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日止。

    第四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合伙人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其他合伙人同上顺序列出)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以________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____________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①需承认本合同;②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①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③退伙需提前________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④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⑤未经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七条合伙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____________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是:①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②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③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④支付合伙债务;⑤____________。

    2.其他合伙人的权利:①参予合伙事业的管理;②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④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第八条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3.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他合伙。

    4.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签订合同。

    5.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九条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①合伙期届满;②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③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⑤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

    解散。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①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____________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③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条纠纷的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订立并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开始营业。

    第十二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其他

    第十四条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____各存一份。

    合伙人:____________

    合伙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 100人看过2024-01-01

    合伙人:

    姓名:张三,李四;性别:男,年龄:35,住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万里社区45栋205室

    上述合伙人经充分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合伙协议:

    第一条合伙宗旨:共同合作、合法经营、利益共享、风险公担;

    第二条合伙名称、主要经营地:宁波市万里学院

    第三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餐饮小吃店,主要经营宁波特色小吃

    第四条合伙期限。

    第五条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一)合伙人,产品技术方式出资,按计人民币一万元。

    (二)合伙人的出资

    (三)本合伙出资折合比例为:1:1,作为确定盈余分配和债务承担的基础。

    (四)、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六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配:以按约定比例1:1为依据分配。

    (二)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约定比例1:1为依据承担。

    (特别提示: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可以约定按各合伙人各自投资或者平均分配。未约定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按投资分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第七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其他。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八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一)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同时作如下分工:

    (二)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的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4.支付合伙债务;

    第九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超出权限进行业务活动;

    (二)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第十一条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也可依照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3.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6.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2年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伙人违反本协议导致合伙损失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在鄞州人民法院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需要制定有关财务管理、营销或其他具体制度的,在本协议的约束下,另行协商制定。

    (三)本合同一式两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四)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张三,李四(签章))

  • 100人看过2024-01-01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100人看过2024-01-01

    1、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2、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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