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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01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企业的财产主要由两部分组成:合伙人出资形成的财产、合伙经营创造和积累的财产,即以合伙名义取得的收益。在合伙人出资财产中,不同的出资所反映的性质不完全一样:以现金或明确以财产所有权出资的,意味着所有权的转移,出资人不再享有出资财产的所有权,而由全体合伙人共有。
  • 100人看过2024-01-01

    (一)从公司的角度分析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目的在于营利,这也是公司的特征之一。与此相随的,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均会伴随着风险,在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中,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承担较大的风险。

    (二)从公司债权人的角度分析

    现在让我们站在公司债权人的角度来考察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所引发的风险。公司参与合伙并出任普通合伙人时,必将对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构成重大影响。

  • 100人看过2024-01-01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这些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例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师事务所、设计师事务所等。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必须在其企业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以区别于普通合伙企业。
  • 100人看过2024-01-01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第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第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只有同时具备以上条件,才可设立合伙企业。

  • 100人看过2024-01-01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 100人看过2024-01-01

    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是指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如何进行管理,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对外如何代表企业等。具体地说,包括管理参与权和事务授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异议权和撤销权;以及忠实义务。

    1.管理参与权和事务授权。根据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2.知情权和监督权。是指无论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事务,还是委托个别合伙人执行事务,各合伙人均有权随时了解有关合伙事务和合伙财产的一切情况,包括有权查阅账簿和其他业务文件。在委托事务执行人的情况下,不执行事务的合伙人享有对事务执行人的监督权。

    3.异议权和撤销权。是指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过全体合伙人决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时,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被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4.忠实义务。是指合伙人应当忠实于合伙事业和全体合伙人的共同利益。这是基于合伙具有"人合"的性质,信任关系对于合伙的存续有着重大的意义。

  • 100人看过2024-01-01
    依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要出质财产的,要看合伙协议有没有约定,如果有约定不能出质的,不得出质财产。

    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人的出资是指全体合伙人依合伙协议的约定实际缴付的出资总和。合伙人出资以后,对其作为出资部分的财产的权利则受到限制,出资财产部分作为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私自转移或者处分,也不得随便请求退回。

  • 100人看过2024-01-01
    不一定。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个人合伙协议产生纠纷的,不一定要对债务进行清算的,合伙企业解散时,才需要对债务进行清算,合伙协议产生争议的,按合伙协议的约定解决。此外,合伙人如果未经合伙清算,即在合伙清算之前直接起诉要求退还合伙资金是不能得到支持的。
  • 100人看过2024-01-01

    1、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2、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3、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4、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 100人看过2024-01-01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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