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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01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 100人看过2024-01-01
    新合伙企业法和新公司法两者间的本质区别是: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公司由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100人看过2024-01-01
    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同理,合伙人的个人债务,也应先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进行清偿。

    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4、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5、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法律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 100人看过2024-01-01
    合伙人的范围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合伙企业中首先具备的是合伙人。合伙人在法学中是一个比较普通的概念,通常是指以其资产进行合伙投资,参与合伙经营,依协议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或有限)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合伙人应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 100人看过2024-01-01

    合伙人身份对转股是否有效有直接影响,若具备,根据章程规定合伙人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则该转股有效;若不具备,根据相关法律的解释,合伙人之间转让份额需取得全体合伙人同意才能有效。

    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没有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认定入伙无效。

  • 100人看过2024-01-01

    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同理,合伙人的个人债务,也应先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进行清偿。

    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4.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 100人看过2024-01-01

    1、平等执行权

    普通合伙人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即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享有同等的权利。

    2、知情权

    普通合伙人享有知情权,即普通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3、异议权

    普通合伙人享有异议权,即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在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合伙人有权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 100人看过2024-01-01

    1、平等执行权

    普通合伙人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即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享有同等的权利。

    2、知情权

    普通合伙人享有知情权,即普通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3、异议权

    普通合伙人享有异议权,即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在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合伙人有权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 100人看过2024-01-01

    明确可诉的纠纷类型在合伙企业法中规定了三种情形:

    一是合伙除名纠纷。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

    二是有限合伙人的维权之诉。即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责任的合伙人提起诉讼,类似于公司法中的股东诉讼;

    三是有限合伙人的代位之诉。当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有限合伙人可为了本企业的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代位诉讼,类似于公司法中的股东派生诉讼。

  • 100人看过2024-01-01

    1、有2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

    即合伙企业必须有2个以上的合伙人;他们共同投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上限,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而是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

    合伙人必须都是依法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所谓无限责任,是指合伙人应以自己所有的全部财产,而非仅限于其投资的财产,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所谓连带责任,是指任何一个合伙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合伙企业债务的义务,而不以其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或其它的债务承担方案中确定的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比例为限。

    2、有书面合伙协议,即有书面合伙合同

    它是合伙企业成立的基本文件。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利润分配和亏损负担、合伙事务执行、人伙和退伙、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均应在合伙协议中加以约定。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协议为要式合同,需要以书面方式订立,而且还要向企业机关在申请登记时提交。

    3、有各合伙人实际出资的份额、实物

    作为合伙企业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合伙人应向合伙企业投入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作为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财产组成部分。合伙人可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它财产权利出资。每个合伙人应出资的具体份额,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处理。当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在其存续期间,合伙企业只有有自己的名称,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事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参与诉讼,成为诉讼当事人。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所谓经营场所,是指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在地。合伙企业一般只有一个经营场所,即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营业地点,但它也可以在主要经营场所之外有多个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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