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公司债务的举证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基本规定,提起诉讼的当事人一方,应当对其提出的诉讼请求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对于举证责任的具体情形会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进行分配:
1、举证责任由债务人承担的情形。这个是在公司债务清偿后最为常见的一种情形,实际当中,债务人清偿后,收到债款的一方,应该在收到债款的同时出具收条或者是财务专用发票,并写明具体的事由、款项,然后交给债务人保存,在债务人主张债款是已经清偿了的,应当出具收条、发票等这些证明。
2、举证责任由债权人承担的情形。在公司的破产清算中,债务人在清偿债务时,如果债权人想从破产财产中取得自己的债权,那么就必须证明其有合法并且有效的债权存在,然后才能依照合同关系或者是其他的法律关系提出诉讼的请求。
二、保存真实有效的证据。
实践当中,对于买卖交易,光是作口头约定是不行的,毕竟口说无凭,即便是熟人之间,也应该在借款或收款的时候出具收条或者借条,情况复杂时就要设立合同,反正一定要记得留下一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俗话说的好,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人心隔肚皮。在交易过程中没事的话当然是皆大欢喜,如果发生纠纷了,这种书面证据将会起到很大的作用,必要时候将会保护你自身的权益。
债务人不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以合法的方式来强制债务人清偿债务。通常情况下债权人是不能直接行使强制权的,包括扣押财产的行为。但这也不是绝对的,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扣押债务人的财产。
下列两种情况下是允许债权人扣押财产的:
1、按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扣押该债务人的财产。
2、当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物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提供担保,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仍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债权人便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就所得价款优先清偿自己的担保债权。
如果有或其他书面证据,则可以起诉到法院。如果只有口头约定,你应当对其录音或提供证人证言,在收集固定证据后,再向法院起诉。另注意诉讼时效,法律赋予公民寻求法律救济似的时间为从知道或应当知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两年。
如构成诈骗,可以到公安报案。否则,可以持证据起诉维权。
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是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正受他人侵犯或与他人发生了争议的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前提必须是情况紧急,即利害关系人如果等到起诉后再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申请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驳回申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的强制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属于(即一方要求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量货币或财物的诉讼)、单纯的、变更之诉的,不发生财产保全问题。财产保全申请一般由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以口头形式提出的,人民法院将记录在卷,并由申请人签字盖章。
第一,对管理人出于助人为乐,自动管理他人事务并为本主谋利益的行为应给予赞扬,并劝导其在请求偿还的费用数额上既要实事求是,又要继续发扬风格。
第二,除管理人请求偿还的必要费用外,对其向本主索要报酬或编造名义变相索要报酬的行为不予支持,并进行必要的批评。
第三,本主除在管理人确有恶意或有重大过失的特殊情况下,可以不偿还或少偿还管理人员在管理人员中直接支出的必要费用外,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不履行应尽的义务。
可以采用抵押借款的方式来防范。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由此可见,债务人必须偿还债务是肯定的。但目前社会上债务得不到偿还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无力偿还,另一种是有能力而拒不偿还。
实践中,债务人无力偿还又有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是暂时无力偿还。如属于这种情况,由债务人分期偿还。另一种是永久无力偿还。如果是永久无力清偿的话,则只能就债务人的个人现有财产来清偿了,这就要经过法院审理、作出判决,再付诸执行,也就是说债务人有多少个人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就拿多少。
私人之间的借款要慎重。借钱给人,必须了解对方的资信情况,就是亲朋好友之间的互通有无、如果数额较大的话,除立借据外,也要尽可能由借款人提供担保或以一定财产作抵押,这样就可减少风险。
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对于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同样应当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当事人宣告判决及送达判决书。如缺席的当事人下落不明又无代收人,或用其他方式也无法送达的,则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可强制执行。
公司的破产财产是指破产宣告时及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人所有的供破产清偿的全部财产。破产财产清偿的先后顺序是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等。破产财产清偿的先后顺序:
(一)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二)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
保证人对于债务人的追偿权,根据各国民法通说,主要来自于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内部法律关系,具体有以下情形:
1、一般情况下,保证人提供保证,是根据主债务人的委托而进行的,双方之间通常签有协议,因此相互间的法律关系为委托关系,保证人可以根据双方间的协议以及关于委托的法律规定向主债务人进行追偿。在委托关系中,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保证人以自己的财产对主债权人进行清偿并使得主债务人免责,构成了必要费用之支出,当然有权对主债务人请求返还。
2、如果保证人提供保证未经主债务人委托而进行,双方间的法律关系应为无因管理或准无因管理,保证人虽然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清偿主债务,但其清偿行为使主债务人免责即主债务人从中受益,根据无因管理的法律规定,保证人可以要求主债务人支付必要的费用支出。
其次,除依据双方间法律关系享有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权外,保证人还可以根据代位求偿权的一般民法原则向主债务人进行追偿。代位权属于法律上的债权转移,无论是否经过主债务人同意,保证人对主债权人进行清偿后,主债权人的权利在清偿的范围内转移给了保证人,保证人享有主债权人的权利,可以要求主债务人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