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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02

    信托财产指的是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 100人看过2024-01-02

    债权信托是委托人将债权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为受益人利益对该债权进行管理或处分的一种信托。当委托人设立诉讼信托让受托人收取债权时,诉讼信托与债权信托具有相债权信托似之处。尽管如此,二者也有区别:

    1、信托财产不同

    诉讼信托中,信托财产是包含诉讼实施权在内的实体权利,这种实体权利不仅包括债权,还包括物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并且,上述实体权利的转移并非核心,只是为成立有效信托的需要而转移而已,其诉讼实施权才是核心。在债权信托中,信托财产仅为债权,且该债权并不当然包含诉讼实施权。即使债权信托的受托人为实现债权进行必要的诉讼,也不意味着债权含带诉讼实施权,更不意味着该债权信托转变为诉讼信托。

    2、管理方式和信托目的不同

    在诉讼信托中,受托人主要通过诉讼方式来管理债权或其他权利,而不包括仲裁、调解等非诉讼方式。在债权信托中,受托人管理信托的方式有多种。不仅有实现债权的诉讼和非诉讼方式,而且还有增加债权价值而采取的投资管理等方式。

    3、法律意义不同

    诉讼信托具有双重法律意义,既具有信托法意义,也具有诉讼法意义,是信托法和诉讼法共同关注的对象。因此,诉讼信托不仅要符合信托的一般原理,而且还要考虑到诉讼的政策要求。债权信托仅具有信托法意义,它只是信托法上的一种信托类别,无须考虑诉讼政策问题。

  • 100人看过2024-01-02

    (一)养老金信托

    养老金信托是指企业为了方便向其退休职工发放养老金(退休金)而设立的信托。

    (二)信托型共同基金

    共同基金这种投资工具,近年来已广为流行,它既可以公司形式组建投资公司,也可以投资信托的形式存在。其中信托型共同基金的典型做法表现为:多数小额投资者将资金汇集成大量资金,然后交由专业投资机构投资于不同的标的,然后由投资专家依照基金的投资目的选择和管理资产,共同基金提供专业意见和规模经济效益。

    (三)特殊目的信托

    资产证券化在现代金融市场中的地位相当重要,它是指创始机构(即委托人)通过签订信托合同,分割其因信托设定所拥有的信托受益权,使其得以转让给大量的投资者。

    (四)不动产投资信托

    不动产投资信托也是共同基金类型的一种,它是指投资于不动产或不动产抵押以及二者兼有的共同基金。

    (五)救济型信托

    这种信托类型用于解决公司法或管理程序中出现的争议。

  • 100人看过2024-01-02
    (一)出口退税政策变动风险
    (二)出口企业偷、漏、逃、骗税风险
    (三)退税延迟和指标不足的风险
    (四)申报不及时、不规范及退税凭证和资料瑕疵带来的风险
    (五)企业信用及经营风险
    外贸企业从事外贸代理或者收购转卖货物,涉及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一旦国内交易双方或国际交易双方的纠纷及至发生退关、退货的,则危及出口退税应收款,此时,信托公司应将相应的信托财产立即退回企业。
  • 100人看过2024-01-02

    信托产品的不可控风险:

    1、法律政策性风险。是指因政府法律政策的变化,促使信托资产出现直接或间接的损失的可能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信托财产所有权风险。国内法律规定信托是以委托为主的,而国外信托是以财产权的转移为基础。以财产转移为基础的信托有两个后果。

    3、管理不善的风险。若信托公司在实际的投资操作中,出现操作失误或者经营不利就会产生风险。

    4、道德风险。信托以信任为基础,信托公司应忠实于委托人与受益人,不能利用信托财产谋取自己的私利。比如掩盖风险、抽逃资本金等不道德、不法行为。

  • 100人看过2024-01-02

    1、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知情权,即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变更信托财产管理方法权。

    撤销权、恢复原状请求权和赔偿损失请求权,即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解任受托人权。

    (2)义务

    保证信托财产合法性的义务;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义务。

    2、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取得报酬的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

    (2)义务

    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的义务;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信托财产的义务;不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义务;不混同信托财产和自有财产的义务;不擅自利用信托财产进行关联交易的义务;对信托财产独立财务处理的义务;保存处理信托事务完整记录的义务;向受益人支付支付利益的义务

    3、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享有信托受益权;放弃信托受益权;转让信托受益权;受益人可以行使委托人的法定权利。

    (2)义务

    信托受益权是信托受益人依法享有的、不能附加任何义务的权利。

  • 100人看过2024-01-02

    基于保护投资者利益这一原则,在设计信托品种时要符合两方面的制度要求。

    一是组合投资制度。实践证明,这是一种有效的防范风险的方法。各国法律对共同运用的资金信托

    集合资金信托的投资组合都有较为具体的规定。

    某些共同运用资金的信托在设立和推介时,也大致规定其投资组合原则和政策。二是赔偿准备金制度。如果信托机构违反信托,造成信托财产的损失,信托机构可用赔偿准备金向受益人赔偿。我国也规定了赔偿准备金制度。但是,如果能够借鉴日韩等国信托业立法的经验,明确受益人有权优先于信托机构的其他债权人接受清偿,对于保护受益人,增强社会公众对信托和信托业的认同度,有积极意义。

    其次,集合资金信托的委托人是不特定多数人。

    单就数量而言,集合资金信托的委托人至少是两人以上。但这并不是其主体特征的全部,还应当以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为要件。我国目前已大量存在并将为投资基金法规范的“私募基金”实质上也是两人以上的委托人设立的信托。但是,私募基金的投资者自身投资经验丰富、抗风险能力强。而参与集合资金信托的中小投资者人数众多,资金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应给予特别保护。对于包括私募基金在内的投资基金,由于其特殊性,可以用专门法律予以调整。

    第三,共同管理信托财产,按比例分配信托利益。

    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计帐,是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的基本准则。

    第四,简化手续,方便灵活。

    这是集合资金信托能够在众多的投资品种当中脱颖而出,吸引投资者的一个重要方面。严格的监管制度与迎合投资者的特殊需求都回增加集合资金信托的成本。信托机构往往为降低成本而,而对信托财产进行标准化管理和运用,牺牲了投资者丰富多样的个性化需求。为克服上述弊端,信托机构可考虑与银行合作,将信托投资与储蓄存款结合起来,灵活运用受益权证,解决中途赎回、转让设计等技术问题。

  • 100人看过2024-01-02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居间人负有如实向委托人报告关于订立合同有关事项的义务。有关事项包括相对人的资信情况、生产能力、产品质量、产品数量、产品规格等情况。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居间人要将自己所知道的情况如实向委托人报告,不能为了达到获得佣金的一己之私,而向委托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欺骗委托人,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 100人看过2024-01-02

    从法律角度上讲,基金会将信托财产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管理的法律环节中,二者的法律关系尚模糊。若是普通的委托理财关系,则失去了信托制度设计的诸多灵活和弹性空间,如信托财产独立性、隔离风险等职能均失去意义,这样的法律设计不利于受益人利益的最大化。

    若是建立信托关系,基金会与财产捐赠人与信托公司之间均发生信托法律关系,其多重身份如何协调,严格监管如何实现,法律规范尚不完备,基金会与信托公司的关系是否属于公益信托、受公益信托相关条款约束也成为问题。

  • 100人看过2024-01-02
    非法集资的钱如果被警察及时追回还能要回来,如果属于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产,应当予以没收。
    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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