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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02
    债务转让的法律效力为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原债务人脱离债权债务关系,新的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转让应当取得债权人的同意。
  • 100人看过2024-01-02
    (1)在订立合同时前仔细调查对方的民事行为能力和资产状况、还款能力;

    (2)在订立合同时则明确约定借款合同中的重要条款,约定好违约责任;

    (3)并且需要观察确定对方借款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 100人看过2024-01-02

    公司清算公告登报后45日生效,登报45日后再去注销公司,所需资料如下:

    1、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公告内容。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 100人看过2024-01-02
    公司破产的,职工的工资也应当支付。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支付所欠农民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经济补偿金。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100人看过2024-01-02
    特别取回权的种类,如下所述:
    1、出卖人取回权
    出卖人取回权,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时,出卖人所享有的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的权利。
    2、行纪人取回权
    行纪人取回权,是指行纪人受委托人的委托购入货物,于异地向委托人发运货物后,委托人在尚未收到货物而又未付清价款时被宣告破产,则行纪人享有取回已经发运的标的物的权利。
    3、代偿取回权
    代偿取回权,是指取回权人在取回权标的物被转让给他人时,该取回权人享有取回转让所得的对待给付财产的权利。一般取回权,是以取回权的标的物存在于债务人处为前提的。如果债务人或者破产管理人在取回权人行使权利之前,已经将取回权的标的物转让出去,那么一般取回权就归于消灭了。取回权人只能将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破产债权来要求清偿。
  • 100人看过2024-01-02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除了无效之外,债务人部分处理财产的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 100人看过2024-01-02

    按合同约定处理。股权众筹项目失败时,会和众筹发起者协商延长众筹时间或者利用已经众筹到的资金以减少股权的方式协商下架。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 100人看过2024-01-02
    1、起诉死亡债务人的部分继承人,是可以的。

    2、继承人以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清偿的债务。因此债权人可以起诉债务人的继承人,请求法院判决其还债。

  • 100人看过2024-01-02
    破产清算资产评估方法如下:
    对破产企业财产进行评估,应以财产强制快速变现为评估的前提条件,因此应选取用清算价格法做为评估的主要方法。
    1、法律、法规允许公开出售的财产,以基准日现行市价为基础并充分考虑财产快速变现对交易价格的影响确定其清算价格;对二手物资市场、拍卖市场较成熟的地区,也可参照二手交易市场及财产拍卖市场的交易价格确定清算价格。法律、法规不允许公开、出售的专用设备和物资,应按专营行业内的重置价值确定评估值;对规定应报废就地销毁的、应按其可回收值扣除销毁费用的净残值作为评估值;销毁费用大于可收回残值的,评估值为零。
    2、财产快速变现对交易价格的影响,可用折扣率或变现率参数来确定,两者关系为:
    变现率=(某财产快速出售时的价格/某财产正常出售时的价格)×100%
    折扣率=1-变现率
    清算价格=评估对象的市场价格×变现率
    或=评估对象的市场价格×(1-折扣率)
    评估人员应认真调查本地区近期内(通常3年内)破产企业财产的评估方法及评估结果,实际变现方式及变现金额,掌握充分的第一手资料,获得各类财产实际变现值与按公允价格确定的评估值的比率,即变现率。并结合被评估破产企业的性质、所在行业特点、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及发展趋势、资本市场的成熟程度以及待估财产的通用性、供求状况和变现难易程度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各类财产适用的变现率或折扣率。
    需要注意的是,变现率(折扣率)受资产类别、地区的影响较大,在实际工作中应按照房地产、通用设备、专用设备、通用性高的物资、通用性差的物资分类确定适用的变现率(折扣率)。通用性越好,变现率越高,折扣率越小;反之亦然;此外,破产企业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资本市场的成熟程度对变现率的影响极大。边远落后地区经济不发达,难以进行产权交易,同类资产的变现率低于经济发达地区。由于变现率(折扣率)对评估结果的影响极大,因此要求评估人员尽可能多收集企业破产清算的实际案例,并进行综合分析,谨慎确定各类资产的变现率(折扣率)。
  • 100人看过2024-01-02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册、文书等资料。
    破产程序一经开始,债务人失去对其管理与处分权,应由管理人接收。未经管理人的同意,任何人不得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即使管理人所接收的财产中有属于取回权的标的物,取回权人也必须经管理人才能行使权利。对管理人接收财产及簿册的权利,债务人有移交的义务,违反此义务者应承担法律责任。
    当债务人拒绝交付财产及有关财产的簿册时,管理人可以直接凭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及任职书,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撤销权的行使和抵销权、取回权的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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