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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人看过2024-01-27
催收通知书通常是在电话催收未果的情况下而下发,督促借款人马上还款,是银行盘活不良贷款的一种手段。除此之外,当申请人实在无力偿还贷款,而银行将其告上法院时可以作为一份强有力的证据。借款人应当按期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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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人看过2024-01-27
公司催款通知书
_______公司:
至____年____月_____日贵司已累计欠我司货款计人民币_______元, 已超过了双方约定之付款期限。
现我司郑重的请求贵司于____年____月_____日之前,将上述逾期未付货款汇入我司如下账号或以其它方式支付,否则我司将采取停止发货、付诸法律等其他必要之措施。 为了我们的长期合作,避免造成一些不必要的影响, 请慎重考虑, 谢谢!
特此函告!
_______公司
____年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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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人看过2024-01-27
公司担保法人连带责任有:
1、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2、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4、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5、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6、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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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人看过2024-01-27
讨债公司,虽然已合法的组织形式及合法注册的公司存在,若存在非法拘禁、恐吓、威胁、故意伤害债务人等讨债手段或行为的,属于非法行为,触犯刑法相关规定,也是违法行为。
1、债权人和讨债公司签订的“讨债协议”不合法,不受法律保护。
2000年,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工商三部委就联合下发了一份名位“取缔各类讨债公司,严厉打击非法讨债活动的通知”,该通知明确将讨债公司定性为违法,同时将各类打着商务咨询,经济委托名义的讨债公司也涵盖在内。通知中对非法讨债的性质和行为有一个非常准确的定义,“讨债公司承揽讨债追账业务,不具有法律赋予的权限和强制力,一般雇请下岗、退休及其他社会闲散人员,采取上门催讨、死缠硬磨、跟踪或损坏债务人名誉等手段获取报酬;有的甚至以威胁、恐吓、哄骗、敲诈甚至绑架等暴力手段危害债务人的人身安全,谋取非法收益”。
虽然现在的“讨债公司”一般都是打着“商务调查”“商务咨询”的牌子,但其实质却从事着非法讨债的活动。因此,所以雇佣讨债公司的雇主与讨债公司之间签订的“讨债协议”实质上起不到保护债权人的任何作用。
2、可能是刑事共犯,承担刑事责任风险。
债权人对于讨债公司的行为基本上是无法控制的,讨债公司为了追求自身利益,很容易采用威胁,骚扰,敲诈,绑架等手段讨债,情节严重的,对这些手段通常以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而这时候委托人和讨债公司之间有可能被认为存在“指使”的关系,进而被认为是犯罪行为的“共犯”,而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债权失控。
现实中,很多债权公司是空壳公司,讨债公司法人是用不知是哪里找来的身份证冒充身份。经常出现讨债公司拿着债权凭证,私下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并从债务人处取得部分款项后然后卷款逃跑,等债权人找到讨债公司时才发现已人去楼空。
当债权人再回过头找债务人时,因债权凭证已被销毁或回到债务人手中,还有一种情况是,讨债公司的人拿着债权人的全权授权书给债务人出具了一张已全部清偿的材料,此时,债权人的债权再想通过法律途径追过已是难上加难。
4、非法取证影响债权实现。
讨债公司往往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往往出现非法取证的情况,这样可能会导致本来合法的债权在诉讼中因为证据的瑕疵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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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人看过2024-01-27
1.分析原因制定方案进行协商催收
我们进行长期应收账款回收时,首先应该分析欠款原因,逾期导致违约是两家公司之间合同履行出现问题,在此前提下,不论是在任何时间点、不论逾期时间长短,双方都得来解决这个欠款问题,这是双方必须面对的。
其次,公司还得调查客户情况,判断客户的资信状况和偿债能力。如果欠款是事出有因的,那企业和客户一起解决问题,比如质量争议,或者售后维护,比如其他交易纠纷等。问题解决了,付款当然也就水到渠成;如果客户的偿债能力没有问题,有时是客户方的业务经办人或者部门间可能因利益或者效率关系导致欠款,有时可能是习惯性欠款,那企业可以寻找客户方有决策权的人进行协商,这个协调的过程即谈判的过程。
企业要和有决策权或有影响力的人谈判,在多轮谈判和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最终会触及还款问题,如何设计一个合理的方案以及灵活使用谈判技巧是关键,双方也会在还款方案上做多次和反复的谈判和妥协。全方面了解应收账款逾期情形,和客户一起来出谋划策解决欠款问题,反复谈判,形成方案,化解矛盾。
2.主动进行上门催收
根据客户还款特点制订走访时间、地点、客户人数、公司走访人员、工作车辆等实施方案。在现场与客户进行沟通,做好客户思想工作,告知不及时还款的严重性及产生的后果。沟通好后,与客户一起协商下还款意向,并要求客户书面承诺或在对帐单上签字确认。
3.委托第三方催收机构
一般对于账龄过长的应收账款,在客户态度强硬、无法回款的情况下,可以委托专业催收机构如格兰德信用旗下的催全球进行专业催收。 委托专业的追账机构,管理部分或全部应收账款,已被证明是一个较为有效且科学的管理应收账款的方式。它不但能节省企业的资源,减少并控制企业的运营成本,而且能够降低坏账风险,增加现金流入,提高应收账款的管理质量。
4.发送律师函启动法律催收
在协商催收、上门催收和第三方机构催收都无效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发送律师函进行催收。企业通过发送律师函,从法律层面告知交易对象如继续拖欠货款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其效果是企业自行邮寄催收函所不能比拟的,在中断诉讼时效的同时,能更好的达到催收效果。也在另一层面告诉对方,如若继续拖延后续就会面临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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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人看过2024-01-27
1、收款要有“韧劲”。清收欠款是一项长期艰苦的业务,讨债人要有一种坚韧不拔的毅力,看见了一丝曙光,决不放过机会,同时要学会诉苦,不能同情对方,相反要让对方同情。
2、在采取行动前,先弄清造成拖欠的原因。是疏忽,还是对产品不满,是资金紧张,还是故意,应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收帐策略。
3、直接找初始联系人。千万别让客户互相推诿牵着鼻子走。
4、不要做出过激的行为。催款时受了气,再想办法出出气,甚至做出过激的行为,此法不可龋脸皮一旦撕破,客户可能就此赖下去,收款将会越来越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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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人看过2024-01-27
1、应收账款占有流动资金数额大,加剧了企业周转资金不足的困难。企业在赊销产品时,发出存货,货款却不能同时收回,而企业对逾期不还款的客户不能采取相应措施,致使企业流动资金被大量占用,长此以往必将影响企业流动资金的周转,使企业货币资金短缺,从而影响企业的正常开支和正常生产经营。
2、应收账款夸大了企业经营成果,使企业存在着潜亏或损失。目前,我国企业确认收入时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发生赊销的账务处理为,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营业收入”科目,将赊销收入全部记入当期收入,因此,企业本期利润的增加并不能表示本期实现的现金收入。根据谨慎原则,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应收账款自行计提坏账准备,但在实务中,为了便于纳税,有关税法、行政法规中明确规定,计提比例一般为3‰~5‰。如果企业应收账款大量存在,存在坏账的可能性也会随之增加,即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远远超过提取的坏账准备。这样,等于夸大了企业的经营成果,而对可能发生的损失不能充分估计。
3、应收账款增加了企业现金流出的损失。从赊销的账务处理可以看出赊销虽然使企业产生了较多的收入,增加了利润,但没使企业的现金流入增加,反而使企业不得不垫付资金来缴纳各种税金和支付费用,加速了企业的现金流出。
4、应收账款增加了企业资金机会成本损失。首先,被应收账款占用的资金,客观上要求在经营中加速周转,得到回报,但由于应收账款的大量存在,特别是逾期应收账款的比例在不断上升(目前,我国逾期应收账款占应收账款的比例高达60%以上,而西方国家不到10%),导致被占用在应收账款上的资金丧失了其时间价值。其次,因应收账款而引起在催收过程中,迫使企业不得不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加大了催收成本;同时,因大量资金被沉淀,借款时间被延长,增加了利息费用。由于各种成本费用加大,使得资金丧失了赢利机会,增加了资金的机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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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人看过2024-01-27
1、债权人是可以委托他人代为要债。在民法领域,法无禁止即自由。虽然受托人与欠债人之间并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受托人持有债权人的委托书,说明其持有的“借条”等债权凭证有合法的来源。
2、因此,委托他人以合法的方式帮自己讨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是要债手段不要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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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人看过2024-01-27
不需要。子公司与母公司是相互独立的法人,只要母公司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出资完毕,对子公司的负债只承担有限责任。但如果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经营负债的产生或者资产损失存在不当的干预或影响,可能需要对此承担责任,包括子公司的高管。具体可以参见公司法的规定,关于人格混同及高管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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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7人看过2024-01-27
对于客户拖欠货款一直不还的情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是属于合同违约的情形,其双方可以进行协商解决,对于协商不成的是可以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的,对于法院判决后仍然拒不执行的,是可能触犯拒不执行罪的,会受到相应刑事处罚。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