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能够予以撤销的行为,必须是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二)能够予以撤销的行为,必须是有害行为发生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临界期间。
(三)能够予以撤销的行为,必须存在有基于被撤销行为而实际获益的人。
破产撤销权行使的主要作用在于恢复原状,追回被破产债务人不当处置的财产。
(四)能够予以撤销的行为,就无偿行为而言,破产债务人主观上要有恶意。
注销公司费用在3千元到8千元不等(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注销难易程度而定)。公司注销费用因公司的运营情况不同、当地政府政策的差异、代办的收费标准差异,不能完全统一而论。
注销公司相对于注册公司来说,是比较繁琐、费时、费力的一件事情,注销公司流程需要办理的事宜比较多,如果涉及到税务工商异常处理就更繁杂。
上市公司股权收购有几种方式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法定方式,取得上市公司一定比例的发行在外的股份,以实现对该上市公司控股或者合并的行为。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收购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即要约收购与协议收购。要约收购是指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不是部分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收购人在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要约届满15日内,收购人不得更改收购要约条件。(经批准,可变更)协议收购是指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所谓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的负债超过实有资产。其着眼点是资产债务的比例关系,考察债务人的偿还能力仅以实有资产为限,不考虑信用、能力等可能的偿还因素,计算数额时,不考虑是否到期均纳入总额之内。
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通常都已资不抵债,但在债务人帐面资产尚超过负债时,也可能因经营管理不善,资金结构不合理,发生对到期债务缺乏现实支付能力而无法支付的情况,这种情况也属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一种。但是,在债务人资不抵债时,如能以借贷等信用方式还债,并不必然会丧失对到期债务的偿还能力。
注销公司费用在3千元到8千元不等(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注销难易程度而定)。公司注销费用因公司的运营情况不同、当地政府政策的差异、代办的收费标准差异,不能完全统一而论。
注销公司相对于注册公司来说,是比较繁琐、费时、费力的一件事情,注销公司流程需要办理的事宜比较多,如果涉及到税务工商异常处理就更繁杂。
如何间接收购上市公司股权
(一)直接收购大股东股权。
这是最常见的间接收购方式,也是表现最直接的方式。在这种收购方式中,收购人直接收购大股东的部分股权,实现对大股东的控制,从而间接获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在这种收购方式中,收购人需要有实际的现金流出,来支付上市公司大股东控股方转让股权所需要的资金。
(二)向大股东增资扩股。
收购方为获取对手上市公司母公司的控制权,通过对其增资扩股而成为其大股东,从而获得对上市公司母公司的控制权,并实现对上市公司的间接控制。
向大股东增资扩股的方法能够避免收购人的实际现金流出,收购方所出资金的控制权仍掌握在自己控制的公司中。
(三)出资与大股东成立合资公司。
收购方与上市公司母公司成立新的合资公司,并由其控股上市公司。
在新公司的股权结构中,收购方处于控股地位,从而实现对上市公司的间接控制。在本质上,同大股东成立合资公司方式与增资大股东基本相同,可以认为是向大股东增资扩股的一种特殊方式。
(四)托管大股东股权。
在以托管大股东股权进行的间接并购方式中,大股东将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委托给收购人管理,委托收购人来行使大股东的股权,从而使收购人控制上市公司。
以前,以托管大股东股权进行的间接并购通常有其一定的原因,它其实是一种股权转让的准备状态。
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在获得批复前往往采用托管方式,先引入重组方,是在有关各级管理机构批文下来前提前介入上市公司管理、整合以及其他实质性重组工作室的过渡阶段。
这种实质控制权提前转让的方式在战略并购时发挥了较大的作用。现在,这一现象同样发生在上市公司大股东身上,实现了收购人的间接收购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