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转让的限制有哪些
(一)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二)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25%)。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不受上述限制。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以一次性全部转让,不受25%的比例限制。
4、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第一种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第二种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第三种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第四种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丧失劳动能力,是已经失去劳动的能力,无法从事劳动。中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经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保护了他们的利益。
判定基准:
1、运动障碍判定基准
(1)肢体瘫:以肌力作为分级标准,划分为0至5级:
0级:肌肉完全瘫痪,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级:正常肌力。
(2)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包括肌张力增高、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震颤或吞咽肌肉麻痹等。根据其对生活自理的影响程度划分为轻、中、重三度:
①重度运动障碍 不能自行进食、大小便、洗漱、翻身和穿衣。
②中度运动障碍 上述动作困难,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③轻度运动障碍 完成上述运动虽有一些困难,但基本可以自理。
2、呼吸困难及肺功能减退判定基准
(1)呼吸困难分级
3、心功能判定基准
心功能分级
Ⅰ级:体力活动不受限制。
Ⅱ级:静息时无不适,但稍重于日常生活活动量即致乏力、心悸、气促或心绞痛。
Ⅲ级:体力活动明显受限,静息时无不适,但低于日常活动量即致乏力、心悸、气促或心绞痛。
Ⅳ级:任何体力活动均引起症状,休息时亦可有心力衰竭或心绞痛。
4、肝功能损害程度判定基准
5、慢性肾功能损害程度判定基准
2、提交申请书件(专业执证律师一对一亲自撰写申请材料)
3、缴纳变更规费(慎防不正规代理机构收费陷阱)
商标的变更,是指变更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注册地址或者其他事项。申请人变更其名义、地址、代理人,或者删减指定的商品的,可以向商标局办理变更手续。如果要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则应当重新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按新申请商标对待,不能称为商标变更。
股东股权变更需要办理的手续主要有:1、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2、公司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3、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不存在好坏之分,都有自己的特点,要选择适合企业发展的才是最好的。
二、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区别在哪里
(一)设立方式不同
子公司一般是由包括公司在内的两个以上股东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注册应当符合《公司法》对设立条件及投资方式的规定,并到工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子公司的名称最后一般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设立分支机构,一般是由总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当地工商机关提出设立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的名称最后都是分公司。
(二)法律地位不同
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拥有独立的名称、公司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可以在其自身经营范围内独立开展各种业务活动、从事各类民事活动,独立承担公司行为所带来的一切后果和责任。但涉及公司利益的重大决策或重大人事安排,仍须由母公司决定。
分公司是由总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当地工商部门提请设立的,其属于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无独立的名称、公司章程和组织机构,虽可以独立开展业务活动,但必须以总公司分支机构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且只能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进行。
(三)受控制方式不同
母公司对子公司一般不直接控制,多采用间接控制方式,即通过做出投资决策以及任免子公司董事会成员来影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
分公司则不然,其财产、业务、人事受总公司直接控制,并只能在总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四)承担债务责任方式不同
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其以自身全部财产为其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
分公司不仅无独立财产,且在财务上须与总公司统一核算,分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债务,总公司必须以其全部财产为限承担清偿责任。
(五)诉讼中的法律效果不同
我国法人制度的基本精神是法人仅以其自身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因子公司是独立法人,故子公司只须以其自身资产为限承担民事责任,除出资人(即子公司的各股东)出资不实或出资后抽逃资金外,无法清偿的部分出资人无须另行承担。
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总公司承担清偿义务,在诉讼中可直接以总公司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