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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人看过2024-01-22
所谓情势变更的效力,是指由于情势变更发生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主要表现为变更合同和终止合同两个方面。
1、变更合同: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经法院或仲裁机构审查认为情势变更的情形存在,但认为合同尚有履行的价值时,通过变更合同衡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使合同在公平的基础上得以履行。其变更措施主要有:增减标的数额的给付、延期或分期履行、变更给付物、拒绝先为履行等。
2、终止合同:又称解除合同,指法院或仲裁机构通过审理认为合同的履行已无意义或通过变更并不能消除不公平结果,则终止合同关系,彻底消除不公平现象。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情势变更出现后当然导致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情势变更原则是否适用于具体案件,适用时是发生合同变更的效力还是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当事人虽有权主张,但由法官或仲裁机构最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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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人看过2024-01-22
买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首先以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为准;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若仍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则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合同履行地。
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确定合同履行地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2)“买卖合同”中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的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该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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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人看过2024-01-22
先履行抗辩权依存于合同的履行效力,不可能永久存续。当先期违约人纠正违约,使合同的履行趋于正常,满足或基本满足另一方的履行利益时,先履行抗辩权消灭。行使履行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及时恢复履行,否则构成违约责任。
当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无效果时,可根据法定条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视合同自始无履行效力,使依合同产生的先履行抗辩权消灭。合同撤销,履行效力消灭,也无履行抗辩权可言。合同无效,无履行效力,不产生先履行抗辩权,但可产生权利不成立或消灭的抗辩权。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是依照合同或法律负有先履行义务的方当事人。通知对方,使对方有一举证的机会或能及时采取减损措施。对于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者来说,负有后履行的义务,对方负有先履行的义务。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因故不能履行,应当通知负有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如果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没有一履行义务而要求另一方履行,后者应当将拒绝的意思明确通知对方。当然,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一方也可以主动通知对方,要求其实际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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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人看过2024-01-22
1、诉讼时效已经完成的合同债权;
由于诉讼时效完成只丧失胜诉权,合同的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不受法律的限制。但合同实体权利仍然存在,如果债务人自愿履行合同债务,这种履行即发生法律效力,所以这种债权是一种效力不完全的债权,虽然没有强制执行力,但是还存在着债务人履行的可能性,并且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履行仍享有保持力,所以这种合同权利仍然可以成为合同权利转让的标的。
2、因可撤销行为所发生的合同债权;
对于可撤销的合同,这类合同效力在撤销权期间届满前处于可撤销状态。如果撤销权人(不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行使撤销权,合同自然无效,合同权利的转让协议也因失去了其转让的对象而不可能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如果撤销权人不知道其具有撤销权而放弃撤销权,该债权还是存在实现可能的。
3、权利大小不确定的合同权利;
这种合同权利虽然合同债权在转让时尚未确定,但它是可以按照一定方法确立的合同权利,因而不影响其价值的存在,当然可以转让。
4、作为权利质押标的合同权利。
因为如果被担保的债务人依约履行债务,被质押的债权即可从中解脱出来,成为完全债权,所以被设定质押的债权的让与,就如同被设定抵押的房屋仍然可以买卖一样,要由受让人承受一定风险。当然,之所以仍然可以让与已经设定质押的合同债权,最为根本的原因在于设定质押并未转移合同的权利,合同债权人对设定质押的合同权利仍有一定的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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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人看过2024-01-22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构成先履行抗辩权须符合以下要件:
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关于互负债务是否指两个债务处于互为对待给付的地位,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
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
至于该顺序是当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在所不问。如果两个对立的债务无先后履行顺序,就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而不成立先履行抗辩权。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债的本旨。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既包括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届至或届满前未予履行的状态,又包含先履行一方于履行期限届满时尚未履行的现象。先履行一方的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是指先履行一方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当事人约定或法定的标准、要求,即违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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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人看过2024-01-22
如果彼此均未执行合同不可以视作解除合同,可是能够协商解除合同,并对履行合同提前准备层面的损害开展解决,理清彼此义务。
需看主要合同文本分辨,如果合同书中未承诺起效时间,通常签署生效日起效。如果合同书中另一方有先执行的责任,后执行的另一方有先履行抗辩权,先执行的另一方若无法证明其不执行有免责理由,会组成毁约。如果合同书中有承诺合同书的时间,如果合同书抵达停止时间,合同自然解除,但通常不危害合同违约责任的追责。如果是一起执行,彼此也没有执行,将会造成彼此毁约,依照毁约条文确定各有的合同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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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人看过2024-01-22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在企业兼并、收购的操作上,投资人的权利转让和目标企业的移交是两项主要工作。实现投资人的权利转让,务必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这涉及兼并或收购行为是否受国家法律保护。目标企业的转让费,一般是在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债权债务等综合因素基础上,由双方协商决定。在商定转让费时,应该依照有关法律,确定资产权属性质、界定资产范围和审计评估不同特点的资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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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人看过2024-01-22
1、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所以合同有约定,从其约定。
2、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所以,合同就履行地点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如果无法确定合同履行地,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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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4人看过2024-01-22
可比企业分析法
(一)评估思路
可比企业分析法是以交易活跃的同类企业的股价和财务数据为依据,计算出一些主要的财务比率,然后用这些比率作为乘数计算得到非上市企业和交易不活跃上市企业的价值。可比企业分析法的技术性要求较低,与现金流量折现法相比理论色彩较淡。
(二)方法步骤
选择可比企业。
所选取的可比企业应在营运上和财务上与被评估企业具有相似的特征。
在基于行业的初步搜索得出足够多的潜在可比企业总体后,还应该用进一步的标准来决定哪个可比企业与被评估企业最为相近。
常用的标准如规模、企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范围、所服务的市场及财务表现等。所选取的可比企业与目标企业越接近,评估结果的可靠性就越好。
选择及计算乘数。乘数一般有如下两类:
一是基于市场价格的乘数。常见的乘数有市盈率(P/E)、价格对收入比(P/R)、价格对净现金流比率(P/CF)和价格对有形资产账面价值的比率(P/BV)。
基于市场价格的乘数中,最重要的是市盈率。计算企业的市盈率时,既可以使用历史收益(过去12个月或上一年的收益或者过去若干年的平均收益),也可以使用预测收益(未来12个月或下一年的收益),相应的比率分别称为追溯市盈率和预测市盈率。出于估值目的,通常首选预测市盈率,因为最受关注的是未来收益。而且,企业收益中的持久构成部分才是对估值有意义的,因此,一般把不会再度发生的非经常性项目排除在外。
二是基于企业价值的乘数。
基于企业价值的常用估值乘数有EV/EBIT、EV/EBITDA、EV/FCF,其中,EV为企业价值,EBIT为息税前利润,EBITDA为息税折旧和摊销前利润,FCF为企业自由现金流量。
运用选出的众多乘数计算被评估企业的价值估计数。
选定某一乘数后,将该乘数与被评估企业经调整后对应的财务数据相乘就可得出被评估企业的一个市场价估值。根据多个乘数分别计算得到的各估值越接近,说明评估结果的准确度越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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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人看过2024-01-22
单方解除是指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的行为,不必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只要解除权人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对方,或通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向对方主张,即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依据司法解释来看,解除权属于形成权的一种,指在合同制约定的解除条件已经成就,则形成解除权,解除权人可单方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