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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4人看过2024-01-22
    债权人受领迟延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须债务人的履行需要债权人的协助;原则上,法律不规定债权人的受领义务,但也有例外。其他国家的民法仅在买卖合同中规定买受人有受领标的物的义务、定作人有受领定作物的义务。
    2、须债务已届履行期;
    3、须债务人已经履行;
    4、须债权人不为或者不能受领。
  • 137人看过2024-01-22
    1、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不安抗辩权的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对待给付义务。注意:对待给付义务需要广大当事人清楚理解,否则会造成不当行使权利,导致自己受损。
    所谓对待给付义务,是指对方应当履行的跟己方所履行的义务相关的那个义务。也就是指,同一个双务合同中互负的对应义务。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只有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危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所谓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一般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
    3、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4、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5、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6、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
    7、民法典527条之规定。
  • 115人看过2024-01-22
    合同履行主体不仅包括债务人,也包括债权人。
    因为,合同全面适当地履行的实现,不仅主要依赖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同时还要依赖于债权人受领履行的行为。因此,合同履行的主体是指债务人和债权人。除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性质上必须由债务人本人履行的债务以外,履行也可以由债务人的代理人进行,但是代理只有在履行行为是法律行为时方可适用。
    同样,在上述情况下,债权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代为受领。此外,必须注意的是,在某些情况下,合同也可以由第三人代替履行,只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或者符合合同的性质,第三人也是正确的履行主体。不过,由第三人代替履行时,该第三人并不取得合同当事人的地位,第三人仅仅只是居于债务人的履行辅助人的地位。
  • 137人看过2024-01-22
    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系国家对双务合同中,义务履行有先后顺序约定的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利益进行保护而普遍设立的一项重要的合同法制度。所谓不安抗辩权,又称拒绝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一方在后履行一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发生恶化而有难以对待给付之虞时,有权要求对方先为对待履行的履行。
  • 138人看过2024-01-22
    履行方式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以何种形式来履行义务。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结算方式等。履行方式由法律或者合同约定或者是合同性质来确定,不同性质、内容的合同有不同的履行方式。
    根据合同履行的基本要求,在履行方式上,履行义务人必须首先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履行。如果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协议不成的,可以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仍然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 130人看过2024-01-22
    1、须有情势变更的事实。所谓情势,泛指作为合同成立基础或环境的客观情况,例如合同订立时的供求关系。这里的变更,是指上述客观情况发生了异常变动,例如战争引起严重的通货膨胀。具体判断是否构成情势变更,应以是否导致合同基础丧失、是否致使合同目的落空、是否造成对价关系障碍作为判断标准。
    2、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之所以要求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是因为若情势变更在合同订立时即已发生,应认为当事人已经认识到发生的事实,合同的成立是以已经变更的事实为基础的,不允许事后调整,只能令明知之当事人自担风险。之所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要求情势变更发生在履行完毕前,是因为合同因履行完毕而消灭,其后发生情势变更与合同无关。
    3、须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即由不可抗力及其他意外事故引起。若可归责于当事人,则应由其承担风险或违约责任,而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4、须情势变更是当事人所不可预见的。如果当事人在缔约时能够预见情势变更,则表明他承担了该风险,不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5、须情势变更使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该显失公平应依理性人的看法加以判断,包括履行特别困难、债权人受领严重不足、履行对债权人无利益等。
  • 165人看过2024-01-22
    1、不可抗力一般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无法履行包括全部不能、部分不能、永久不能和一时不能。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并不要求合同无法履行,情势变更后合同即使仍然处于能够履行的状态,但如果履行合同过于艰难,或者需要付出高昂的代价,其结果与订立合同时的目的相违背,按原合同履行必然导致显失公平;
    2、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由,当事人只要依法取得了确切证据,履行了法律规定的通知义务、防止损害扩大的义务等相关义务,不履行合同不承担任何法律上的责任,而情势变更情况下履行合同将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故因情势变更而引起的风险应由合同双方共同承担,但当事人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必须请求法院作出裁判,而不能当然地导致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3、不可抗力包含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三层含义,而情势变更只是因不能预见的事由引起合同基础发生重大变化,这种不能预见事由不限于不可抗力,还包括意外事故及其他事由,而且是否不可避免、不可克服在所不问;
    4、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由,法律有明确规定,而情势变更在中国民事立法中未作规定,只是司法实践中曾由最高人民法院以批复的形式承认其适用。
  • 199人看过2024-01-22

    法定义务:是指法定合同义务,即当事人即使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依据法律规定也应承担的义务。
    1、通知义务:即合同当事人应将自己履行义务的情况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2、协助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协助对方履行义务,以使合同能顺利履行的义务。
    3、方便义务:指为对方履行合同义务提供方便的义务。
    4、减损义务:即民法典中的防止损失扩大,是指由于主客观原因而使一方遭受损失时,遭受损失的一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
    5、保密义务:指合同当事人负有将通过确立合同关系而了解到的对方的秘密予以保守的义务。

  • 124人看过2024-01-22
    1、质量不明条款的履行;(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格不明条款的履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地点不明条款的履行;(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期限不明条款的履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方式不明条款的履行;(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费用不明条款的履行;(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 128人看过2024-01-22

    以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订立合同债权转让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包括:一是基于个人特别信任关系发生的合同债权,这类合同债权因具有强烈的人身信任关系,故不得转让他人。二是“基于特定的债权人行为为内容的合同权利”。三是属于从权利的合同债权。
    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可转让的债权。根据合同自由的原则,如果债务人只愿意向合同债权人履行债务,合同当事人当然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3、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例如,担保物权编就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公法上的债权,包括抚恤金债权、退休金债权、劳动保险金债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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