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情况下才能追加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1、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
2、股东抽逃出资;
3、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
4、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
5、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无法进行清算等。
无限责任是指当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以个人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实际上就是将企业的责任与投资人的责任连为一体。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企业并购可以采取股权收购的形式。
企业并购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通过股权收购形式合并的,应当遵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合并后,应当通知并公告债权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原则上是不可以的,但要具体分析该款是否能要回,第一要看该款的性质,如是借款,则属于您对公司的债权,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追索;如是股东出资,那要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因股东出资后不能随意退股只能转让的规定,该款较难要回。至于到底属于哪种性质可以从以下方面分析:
1、从形式上看,是否办理工商变更、股东名册的变更:投资者对公司出资,直接引起该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根据《公司法》,增资一般需要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需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持报告及相关文件到工商局变更增资手续。另外,公司内部的股东名册也应对此作相应的记载。如果股东名册和工商变更均未办理,则您的股资款应属于借款。
2、从实质上看,您是否实际享有股权权利:虽然未办理工商变更和股东名册的变更,如果投资人对公司行使过股东权利,如收取过红利,实际参与过公司的经营决策,则可认定为股东出资。您未分红,也未参与过决策,此款应为借款性质。所以综上所述,您的6万元投资款属于借款,可以通过诉讼程序主张您的权利。
公司股东有下列权限:
1、股东身份权。
2、参与决策权。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3、选择、监督管理者权。
4、资产收益权。
5、退股权。
6、知情权。
7、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