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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6人看过2024-01-22
    税务机关代位诉讼请求的限制是:
    1.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的范围应以达到保全税款的程度为限。
    根据传统民法债法理论,如果应代位行使的债权人权利的财产价值,超过债权保全的程度时,就应该在必要的限度内,分割债务人权利来行使。但对于不能分割的,可以行使全部的权利。这表明税务机关在行使代位权时,行使的范围不得超过保全税款的程度。如果超过保全税款的程度,应当分割行使纳税人的权利。只有在不能分割行使时,才能行使全部权利,并应将超出部分价值归还于纳税人。
    2.税务机关代位请求的标的额以纳税人对其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数额为限。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过部分不予支持。这表明税务机关在行使代位权时,请求的范围不得超过纳税人对其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数额。
  • 148人看过2024-01-22
    预期违约按照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可分为预期违约和届期违约。违约行为发生于合同履行期届至之前的,为预期违约。预期违约又作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即构成预期违约。
  • 174人看过2024-01-22
    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的效力如下:
    1、对于债权人(即税务机关)的效力。
    代位权的行使对税务机关的效力主要体现在税务机关以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次债务人应向谁清偿债务,即税务机关可否直接受领代位权诉讼所取得的财产。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后,次债务人应直接向税务机关偿还债务。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既不能超出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数额,也不能超出纳税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数额。行使代位权对债权人的效力还体现在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承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2、对于债务人(即纳税人)的效力
    首先,税务机关代位行使纳税人的权利,在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以前,纳税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只是受限制,但并未丧失。
    其次,在税务机关提起代位权诉讼后,纳税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将受到限制:只能对超出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受理纳税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诉讼。另外,不管纳税人是否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对代位权诉讼做出的裁决均对纳税人有影响。
    再次,当代位权成立,税务机关胜诉后,纳税人与税务机关、次债务人的相应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将全部或部分消灭。如果税款未能全部受偿,税务机关还可就剩余部分向纳税人行使请求权:如次债务人在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后尚有余额,纳税人还可就余额部分向次债务人主张。
  • 126人看过2024-01-22
    违约损害赔偿确定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完全赔偿原则
    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对受害人造成的全部损失都应当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
    (二)合理预见规则
    合理预见规则的适用应注意三点:
    1、合理预见规则是限制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的损失总额的规则,不仅仅用以限制可得利益的损失。
    2、合理预见规则不适用于约定损害赔偿。
    3、是否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可能损失,应当根据订立合同时的事实或情况加以判断。
    (三)减轻损失规则
    减轻损失的规则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1、一方的违约导致了损害的发生。
    2、相对方未采取合理措施导致损失扩大。
    3、造成了损失的扩大。
  • 257人看过2024-01-22
    追缴欠税中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追缴欠税的条件如下: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这项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已经发生了税法规定的行为或事实,依照税法规定应当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对应当缴纳或者解缴的税款和滞纳金无异议。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对于应当缴纳或者解缴的税款有以下欠税情形之一:第一,已办理纳税申报,但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第二,已获准延期缴纳税款,但超过批准期限未缴纳税款;第三,税务检查定案后,未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入库税款;第四,提供纳税担保后,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第五,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的,到期未缴纳税款;第六,有其他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的税款。
    2、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从税务机关依法行使代位权角度来看,这项条件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对于专属于欠税人自身的债权,税务机关不能行使代位权。
    (2)税务机关只能对非专属于欠税人自身的债权行使代位权。税务机关主要对欠税人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行使代位权。
    (3)欠税人对次债务人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必须是可以依法请求的、合法的债权。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在实际工作中,相关债权是否到期主要可按以下标准来判断:
    (1)欠税人与次债务人对相关债权约定履行期的,则约定的履行期到来之时,相关债权到期。
    (2)欠税人与次债务人对相关债权的履行期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
    (3)欠税人对次债务人的相关债权虽未到期,但次债务人已进入破产宣告的,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此时应将欠税人未到期的相关债权视为已到期。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 125人看过2024-01-22
    合同责任中的违约金和赔偿金,是两种不同的承担责任形式,在审判实践和当事人主张合同权利时都应注意区分。
    (一)概念内涵不同。
    合同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时,应给付对方当事人的由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合同赔偿金是法律强制民事违法行为人向受害人支付用以弥补受害人因违法违约行为所遭受损失的金钱。
    (二)责任前提不同。
    合同违约金和合同赔偿金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各不相同的。
    (三)确定时间不同。
    违约金是合同订立时约定或某类合同之法定,且未开始履行合同义务就将约定违约金的内容写入合同条款。
    (四)责任认定不同。
    违约金责任是否承担,认定的依据是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是否有违约行为,有违约行为,则要承担支付约定或法定违约金的责任,反之不承担支付违约金责任。
  • 106人看过2024-01-22

    1、股权质押借款合同应当包括出质人以及质权人的身份信息、质押股权的份额、担保的债权、争议解决方式等信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质押登记才能设立。股权是不能多次质押的。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条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 294人看过2024-01-22

    一、我国代位权制度的弊端如下:
    1、违背法律的基本原则。我国法律规定的代位权行使方式仅有诉讼一种。按照传统的“入库规则”理论,在代位权诉讼中,法院应重点关注债务人与次债务人间债权是否合法有效,而非债权人与债务人间有无合法有效的债权存在。
    2、造成诉讼程序烦琐。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以自己的债权为限,请求数额不得超过债务人对债权人或者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额,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产生的后果是,必然要在制度层面再设定相关措施,以使之便于在审判实践中实施,既要防止债权人因取得不当利益而引起再次诉讼,又须使债务人的权益不因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而受损失。
    3、有提起诉讼的必要。但按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要行使代位权,就必须提起诉讼,代位权诉讼一旦启动,法院就必须对债权人与债务人和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两方面的法律关系都进行审理。
    二、我国代位权制度与我国已有法律制度不和谐。
    1、造成适用破产程序的增加。是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按我国规定唯有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一方能先获取利益,那么在债务人资力有限的情况下,其他债权人势必会纷纷采用宣告债务人破产等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2、造成债权人间的不公平。在代位权行使过程中,如债权人是多个,就可能出现有的债权人直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有的债权人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情况。
    3、造成与保全程序的冲突。代位权制度本来是债的保全制度的组成部分,二者不存在冲突问题,但将其行使效果直接用于清偿债权人的债权,二者则不可避免地产生冲突。

  • 128人看过2024-01-22
    行使代位权的效力如下:
    其一,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以后,债务人对其权利不得处分,否则债权人可以主张该处分无效。
    其二,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直接向该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当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财产不足的,依据各自债权数额的大小按照比例分配。
    其三,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四,债权人可以代位债务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无论债务人是否参加诉讼,人民法院的判决均对其产生效力;如果其他债权人参加诉讼,该判决也对其产生效力,反之则否。
    其五,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权人已着手实行代位权并在通知债务人之后,次债务人才取得的对债务人的抗辩是否可以对抗债权人要视情况而定:如因债务人的处分行为而对债务人所取得的抗辩,不得以之对抗债权人;如因其他事由取得的抗辩可以对抗债权人,例如对债务人的清偿等。
    其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其七,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 144人看过2024-01-22
    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如下:
    1、债权:包括合同债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无因管理所生之债权、侵权行为产生之债权等;
    2、物权: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3、形成权:如选择之债的选择权、买回权、低销权等;
    4、代位权:如果债务人本人作为第三人的债权人享有代位权,但怠于行使该权利,从而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同样该代位权也可以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
    5、诉讼法上的权利或公法上的权利:如中断诉讼时效的权利、代位提起诉讼的权利、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和各种登记请求权等。
    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非专属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以下两种权利为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不得由债权人代位行使:
    1、非财产性的权利:主要是指身份法上的权利,如,监督权、离婚权等;
    2、具有严格人身属性的财产权: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此外,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合法有效的权利,基于非法原因而成立的权利,不可代位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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