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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4人看过2024-01-22
    不可抗力的要件:
    (1)不能预见,即当事人无法知道事件是否发生、何时何地发生、发生的情况如何。对此应以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加以判断;
    (2)不能避免,即无论当事人采取什么措施,或即使尽了最大努力,也不能防止或避免事件的发生;
    (3)不能克服,即以当事人自身的能力和条件无法战胜这种客观力量;
    (4)客观情况,即外在于当事人的行为的客观现象(包括第三人的行为)。
  • 183人看过2024-01-22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的来源既有自然现象,如地震、台风,也包括社会现象,如军事行动。作为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强制力,具有客观上的偶然性和不可避免性,主观上的不可预见性以及社会危害性。世界各国均将不可抗力作为免责的条件,中国民法也不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174人看过2024-01-22
    不可抗力的适用:
    (1)合同中是否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
    (2)不可抗力条款是法定免责条款,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如小于法定范围,当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规定主张免责;如大于法定范围,超出部分应视为另外成立了免责条款,依其约定;
    (3)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款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
  • 124人看过2024-01-22
    明示先期违约方的权利义务
    1、明示先期违约方的权利
    (1)有权撤回其明示先期违约的意思表示,但要受到一定限制,即必须在对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之前作出。也就是说明示先期违约的表示一经对方接受,不得撤回。
    (2)有权不履行合同义务。
    这一点是应有之义,明示先期违约方之所以作出明示先期违约的表示,就是不愿履行合同。
    2、明示先期违约方的义务
    (1)赔偿因自己的明示先期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在行使撤回明示先期违约表示的权利时,有义务遵守行使该权利的限制性规定。如果没的撤回其明示先期违约的意思表示,不得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
  • 708人看过2024-01-22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华律知产小编整理了商标注册费用是如何收取的这方面的相关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或者能够解决大家的一些疑惑。

    商标注册费用是如何收取的

    1、一般商标每件800元(十年有效期,含十年的费用,国内公司或个人,其中国家规费800,)

    2、代理机构网报一般商标每件1600元(十年有效期,含十年的费用,国内公司或个人,其中国家规费800)

    3、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每件3000元(十年有效期,含十年的费用,国外公司或个人,其中国家规费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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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六条  商标权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 131人看过2024-01-22
    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的区别:
    1、违约时间不同。实际违约是合同履行期已经届满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要求,预期违约是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当事人明示或默示其将不履行合同。
    2、违约责任的提起时间也不同。预期违约的违约责任只能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提出,而实际违约的违约责任可以在违约行为发生后的一段时间内提出。在合同中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债务人明示或默示将不履行合同,如果债权人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提出预期违约要求才会构成预期违约,如债权人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后才提出预期违约的要求,就会丧失提出预期违约的机会。
    3、两者的外在表现形式不同,预期违约行为表现为未来将不履行义务,而不像实际违约那样,表现为现实的违反义务。因此讲,预期违约只是一种违约的可能,最终可能并不产生违约责任。在明示毁约中可以由于债务人撤回毁约的而使违约的责任归于消灭,而在默示毁约中,只要债务人能提供充分的保证,债权人也可以不要求债务人承担预期违约的责任。当事人对预期违约享有选择权,而对实际违约一经发生就成为既定的事实,无法改变。
    4、两者的处理方式和导致的后果不一样。预期违约行为发生后,债权人可要求对方提供履行担保,在得到必要的履行担保后,合同可以继续履行,如对方不愿提供担保或提供的担保不符合要求的,债权人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并可以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从而使自己的损失降到最小。而实际违约行为发生后,实际的损失就已经形成,债权人所能做的就是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 140人看过2024-01-22
    接受方的权利义务
    1、接受方的权利
    (1)如果一方当事人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即构成根本违约,那么,另一方当事人即享有合同解除权。
    (2)损害赔偿请示权。
    无论对方明示先期违约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无论接受方是否解除合同,只要有明示先期违约存在,一方当事人即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3)由于接受了明示先期违约,因此接受方有权不再为合同履行作准备。
    2、接受方的义务
    (1)意思表示的义务。
    一方当事人若愿意接受对方当事人的明示先期违约,有义务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以使对方知道其决定。
    (2)对明示先期违约的承认必须是完全的和明确的。
    一方当事人不可以承认对合同中的一个条款的明示先期违约,而合同其他条款依然有效。
    (3)减轻损失的义务。
    如果一方当事人接受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明示先期违约,他必须采取及时的、合理的、有效的措施,如停止制造货物,停止运输货物、转卖货物,补进货物等等以防止损失继续扩大。如果没有采取上述措施从而导致损失扩大,对增加的损失部分,明示先期违约方可以拒绝赔偿。
  • 143人看过2024-01-22
    免责事由也称免责条件,是指当事人对其违约行为免于承担违约责任的事由。免责事由可分为两大类,即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法定免责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不需要当事人约定即可援用的免责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约定免责事由是指当事人约定的免责条款。有人认为,抗辩权也可成为免责事由。其实,行使抗辩权并不构成违约,因而无责可免。
  • 134人看过2024-01-22
    先期违约,又称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生效后至履行期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中,明确表示为明示先期违约;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为默示先期违约。明示先期违约是先期违约的一种,是相对于默示先期违约而言的。明示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肯定的表示其将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 142人看过2024-01-22
    (一)接受方的权利义务
    1、接受方的权利
    (1)如果一方当事人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即构成根本违约,那么,另一方当事人即享有合同解除权。
    (2)损害赔偿请示权。
    无论对方明示先期违约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无论接受方是否解除合同,只要有明示先期违约存在,一方当事人即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3)由于接受了明示先期违约,因此接受方有权不再为合同履行作准备。
    2、接受方的义务
    (1)意思表示的义务。
    一方当事人若愿意接受对方当事人的明示先期违约,有义务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以使对方知道其决定。
    (2)对明示先期违约的承认必须是完全的和明确的。
    一方当事人不可以承认对合同中的一个条款的明示先期违约,而合同其他条款依然有效。
    (3)减轻损失的义务。
    如果一方当事人接受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明示先期违约,他必须采取及时的、合理的、有效的措施,如停止制造货物,停止运输货物、转卖货物,补进货物等等以防止损失继续扩大。如果没有采取上述措施从而导致损失扩大,对增加的损失部分,明示先期违约方可以拒绝赔偿。
    (二)明示先期违约方的权利义务
    1、明示先期违约方的权利
    (1)有权撤回其明示先期违约的意思表示,但要受到一定限制,即必须在对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之前作出。也就是说明示先期违约的表示一经对方接受,不得撤回。
    (2)有权不履行合同义务。
    这一点是应有之义,明示先期违约方之所以作出明示先期违约的表示,就是不愿履行合同。
    2、明示先期违约方的义务
    (1)赔偿因自己的明示先期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在行使撤回明示先期违约表示的权利时,有义务遵守行使该权利的限制性规定。如果没的撤回其明示先期违约的意思表示,不得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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