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是不可以的,但要具体分析该款是否能要回,第一要看该款的性质,如是借款,则属于您对公司的债权,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追索;如是股东出资,那要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因股东出资后不能随意退股只能转让的规定,该款较难要回。至于到底属于哪种性质可以从以下方面分析:
1、从形式上看,是否办理工商变更、股东名册的变更:投资者对公司出资,直接引起该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根据《公司法》,增资一般需要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需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持报告及相关文件到工商局变更增资手续。另外,公司内部的股东名册也应对此作相应的记载。如果股东名册和工商变更均未办理,则您的股资款应属于借款。
2、从实质上看,您是否实际享有股权权利:虽然未办理工商变更和股东名册的变更,如果投资人对公司行使过股东权利,如收取过红利,实际参与过公司的经营决策,则可认定为股东出资。您未分红,也未参与过决策,此款应为借款性质。所以综上所述,您的6万元投资款属于借款,可以通过诉讼程序主张您的权利。
公司股东有下列权限:
1、股东身份权。
2、参与决策权。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3、选择、监督管理者权。
4、资产收益权。
5、退股权。
6、知情权。
7、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
个人独资企业,简称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其典型特征是个人出资、个人经营、个人自负盈亏和自担风险。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实体。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必须是中国人,所以外商独资企业不是个人独资企业。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