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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2人看过2024-01-22
    董事长就是董事会的老大,而总经理不是董事会成员,是由董事会选出来的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董事是相对股东会中没有在公司任职的董事,即“非执行事”而言的,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并代表董事会行使公司最高管理职权的人,任期三年。没有设董事长的企业,执行董事即是公司最高领导,仅对股东会或董事会负责。
    总经理由股东会或董事会聘任,任期一般三年。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对聘任他的股东会或董事会负责,但公司有执行董事时,总经理对代表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执行董事负责。
  • 205人看过2024-01-22
    董事长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总经理则受董事会委托,对公司进行日常管理。简而言之,股东会产生董事长,董事会产生总经理。董事长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对股东会负责,总经理执行董事会的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等职权。
  • 233人看过2024-01-22
    董事一般分为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董事是指由公司股东(大)会或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具有实际权力和权威的管理公司事务的人员,公司内部治理的主要力量,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进行经济活动。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550人看过2024-01-22
    (一)执行董事
    所谓执行董事,它本身作为一个董事是参与企业的经营,执行董事也称积极董事,指在董事会内部接受委任担当具体岗位职务,并就该职务负有专业责任的董事。执行董事是公司的职员。独立董事就是跟公司没有任何关系的,可以独立发表自己的观点,对公司的董事会决策包括一些重大的问题独立发表意见。证监会要求,它的意见必须是独立的,不会受到某一个集团利益的指示。
    执行董事,他本身作为一个董事参与企业的经营,执行董事也称积极董事,指在董事会内部接受委任担当具体岗位职务,并就该职务负有专业责任的董事。
    (二)董事长
    董事长,指的是一家公司的最高领导者,统领董事会。董事长也是董事之一,由董事会选出,其代表董事会领导公司的方向与策略。
    董事长是公司或机构的最高管理者,公司利益的最高代表,领导股东会。
  • 289人看过2024-01-22
    董事会召开的条件因公司形式不同,而有所不同,就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董事会召开的条件如下:
    1、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2、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3、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4、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 447人看过2024-01-22
    所谓执行董事,它本身作为一个董事是参与企业的经营,执行董事也称积极董事,指在董事会内部接受委任担当具体岗位职务,并就该职务负有专业责任的董事。执行董事是公司的职员。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设董事会并选举董事长,但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少的有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改设一名执行董事。换言之,执行董事只出现在不设董事会的有限公司,行使董事会的职权。
  • 109人看过2024-01-22

    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所有的合伙人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若是没有签订的,可以按照交易习惯确定。合伙人分为有限合伙人以及普通合伙人。

    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法律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

    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 108人看过2024-01-22
    公司监事主要是对公司高管层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股东会负责,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和审查。一般来说,监事要列席董事会,定期组织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审计,对高管的不当行为提出监督意见,必要的时候可以召开临时股东会提出罢免案,并代表公司对高管提起诉讼。
  • 108人看过2024-01-22

    管理人享有以下财产追回权:

    1、因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即针对债务人财产的破产程序前行为,被法院撤销或认定为无效后,管理人有权将此部分财产追回,归入债务人财产。

    2、人民法院受理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债务人的出资人在破产企业成立时认缴的出资,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应当足额实际缴纳。

    出资人的出资此时是债务人财产的一部分,为了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债权人利益的实现,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如数缴纳。

    3、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企业法人的董事、经理和其他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获取非正常收入或者侵占企业财产的行为,是对债务人财产的侵犯,管理人有权对这些财产予以追回。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108人看过2024-01-22

    公司的设立一般都要章程

    1、法律规定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必须予以载明。

    我国《公司法》所规定的的事项,都是公司得以设立和运营所必不可少的,任何事项的遗漏,都会造成公司章程的无效,从而公司也就无法获得设立登记,因此,在制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时,要特别注意将章程规定的内容涵盖所有必要记载事项。

    2、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是制定公司章程的蓝本。

    《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内容,公司命名规则、股东出资方式、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公司的组织机构、公司的合并与分立、公司的解散与清算等问题都有较为详细的规定。这些规定有些是属于强制性的规范,公司章程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制定,以保证其合法性。《公司法》上还有不少任意性规范,这些规范较为系统、合理,可以为公司章程的制定提供一个标准。如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组织机构、职权、议事规则等事项的规定,可以完全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来设计制定本公司的章程,这既简便可行,又能做到合法、周密、明确。

    3、制定公司章程,必须充分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来进行。

    公司章程不仅是股东和公司组织机构的内部行为准则,而且对外也具有公示的效力。一个成功的公司,一定是一个具有鲜明个性的公司,而公司的个性则主要体现在其章程的具体规定中,并通过章程为外界所了解。所以,一部部考虑本公司具体情况的公司章程,即使它在法律上是有效的,事实上也使公司获得了登记,但它绝不是一部好的章程。

    4、制定公司章程,必须注意体现全体股东的意志。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较强的人合性因素,公司的成功往往使基于股东间的通力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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