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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3人看过2024-01-22

    能在法定情形下追加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被执行人。法定情形是法定代表人滥用法人的独立地位,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时应当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2354人看过2024-01-22
    1、工程概况及施工特点分析;
    2、施工方案的选择;
    3、单位工程施工准备工作计划;
    4、单位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5、各项资源需求量计划;
    6、单位工程施工总平面图设计;
    7、技术组织措施、质量保证措施和安全施工措施;
    8、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 140人看过2024-01-22
    1、审查各类有关施工安全的文件,审查进场作业的各单位资质及他们对各工序的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和安全保证体系、人员配备。
    2、审查在本工程拟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3、审查承包商在工序交接检的安全报告。
    4、跟踪检查,签办安全技术证书;对每道工序的安全事宜予以确认。
  • 131人看过2024-01-22
    1、违章指挥或者发出错误指令,引发安全事故的;
    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由此引发安全事故的;
    3、与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从而引发安全事故的。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 137人看过2024-01-22
    工程师有处理索赔问题的权力
    在争议的仲裁和诉讼过程中作为见证人
    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 179人看过2024-01-22
    1、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2、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 110人看过2024-01-22

    公司解散成立清算组的方式: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 114人看过2024-01-22

    不是的,分公司并不具有法人的资格,只是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其对外产生的责任由总公司来承担,在性质上,分公司并不是真正的公司,分公司设立时也不用完全照搬公司设立的程序。

    因此,分公司负责人不是法定的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虽然不是法定代表人,但是如果在非授权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那么也将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104人看过2024-01-22

    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破产的条件有,经营情况同时满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条件。此时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 197人看过2024-01-22
    变更股权任何情况需要交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中的印花税税目表中已经明确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来贴花。
    财税[1988]255号文件第五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
    国税发[1991]155号文件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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