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资企业
1、国有企业
2、集体企业
3、股份合作企业
4、联营企业
5、有限责任公司
6、股份有限公司
7、私营企业
8、其他企业
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1、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2、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3、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
4、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5、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三、外商投资企业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3、外资企业
4、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5、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1)当实质性证据与形式化证据发生冲突时,应优先适用形式化证据来认定股东的资格。实质性证据不具有形式化证据的特征和证明功能,只是证明某个主体有出资行为,而实际出资并不当然取得股东资格,故只有在特定情形下才作为认定股东资格的证据。如实际出资者与在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不一致就股东资格发生争议时,应坚持以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记载为准确认股东资格。
(2)在对内关系,即股东资格的争议发生于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或股份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也就是不存在第三人时,工商登记只具有对外公示的功能和证权的效力,应当以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记载为认定股东资格的依据;如果公司章程记载与股东名册记载的内容发生冲突,原则上应坚持公司章程优先适用的原则处理,因为公司章程为社团的自治性宪章,而股东名册只是经公司章程确认的股东资格的一种记载,是由公司章程派生而来的。
(3)在对外关系上,工商登记是对抗第三人最主要的证据。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须共同签署公司章程并经工商登记,在设立登记中记载有股东名称或姓名的人可以对抗公司、其他股东和第三人而主张其具有股东资格。同样,善意第三人完全可以仅以工商登记来认定出资人或受让人的股东资格,而不考虑其他形式条件或实质条件。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从而保护交易的安全。
1.股东会的召集权是有严格的顺序限制的。股东会召集的主体有董事会,监事会以及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2.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三者并不是并列关系,而是当前一顺位不能履行职务时,下一顺位才能够召集股东会。
3.《公司法》第三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1、公司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从事公司设立必要行为时,其行为法律后果应当由成立后的公司直接承担。债权人可以公司为被告而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2、公司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为设立公司非必要的民事行为时,该行为的法律后果并不能直接归属于成立后的公司承担。但对于公司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所进行的民事行为,按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成立后的公司可以对该行为予以承认,对该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予以承担,此时,债权人可以以成立后的公司为被告起诉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但公司发起人对外所为民事行为,属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债权人可以对成立后的公司进行催告,要求其对是否追认予以明确。公司不追认的,则债权人只能以公司发起人为被告起诉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主要包括:增值税、增值税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因为当月并没有结束,所以数据没有出来,我当时是做了零申报,后期到新址迁入后再做了更正申报。
这里面也会有一个问题,后期更正申报的时候,因为更正后增加了税款,所以会产生滞纳金,对于这个问题一直没想到好的处理方法,或者在实际操作时参照上月的数据申报,后期就不更正了,将差额调整在下一期。
二、发票、金税盘、税控盘的处理
没有开完的发票要做作废处理。
金税盘由经办人员在税务系统里处理后,就收走了,需要后续到新址的税务机关办理好迁入手续后,凭税种的认定表到迁出地税务机关领取。
三、社保的处理
在办理税务迁出清税时,税务局会要求提供社保局出具的无欠费证明,这个证明可以凭当月的银行缴款单到社保局去开具,税务迁出后,社保也应该及时迁出,因为现在社保是由税务机关征收的,税务迁出后无法继续在电子税务局里扣费。
四、清税证明
办理完上述的几项工作后,可以向税务专管员申请办理迁出,专管员会检查公司存续期间的纳税情况,如果没有问题的话会出具清税证明,这个证明也是后续办理工商迁出和税务迁入的时候会用到的。
五、迁入手续
在新址办理好工商的注册登记后,就可以向新址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了。
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货币共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均可以进行出资。
1.实物
实物必须是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须的建筑物、设备、原材料等。
2.知识产权出资
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著作权。
3.土地使用权
4.其他
(1)债权出资;
(2)股权出资;
(3)劳务出资。《公司法》禁止,《合伙企业法》支持。
(4)借款出资。
1、行为方式不尽相同。前者表现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后者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没有交付货币,或者没有转移财产所有权,
2、行为发生的时间不同。前者发生在公司登记过程中,后者可能发生在公司登记中,而更多发生在公司被依法登记之后的成立过程中(即)成立前与成立后都有可能构成本罪。
3、客体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前者侵犯的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登记制度以及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后果侵犯的是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不论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登记注册前,都要按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注册资本,如实缴纳出资,既不能虚假出资,也不能随意地抽回出资。否则,违反了法律关于公司设立的规定,对于引发比较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必须惩法惩处。
4、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者单位。后者是特殊主体,即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或者单位。这里的公司,是指公司法所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发起人,是指依法创立筹办股份有限公司的人。股东,是指公司的发起人。
5、欺诈的对象不同。二者在公司设立的过程中都有欺诈行为。前者欺骗的对象是公司登记主管部门,而后者欺骗的对象主要是其他股东、发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