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对公司裁员的数量和程序作了严格限制,只有在以下情况中,才可以进行裁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债务人对其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
三、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四、债权人代位权的范围应当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破产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能够予以撤销的行为,必须是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二、能够予以撤销的行为,必须是有害行为发生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临界期间;
三、能够予以撤销的行为,必须存在有基于被撤销行为而实际获益的人;
四、能够予以撤销的行为,就无偿行为而言,破产债务人主观上要有恶意。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
(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二)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审核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商务委,如有前置许可项目,需先前置审批);
3、营业执照(工商局)
4、刻制印章(公安局)
5、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质量技术监督局)
6、外汇登记(外汇管理局)
7、税务登记(税务局)
8、银行开户(银行)
9、验资(会计师事务所)
10、营业执照变更(工商局)
11、结汇(银行)
1、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等文件;
3、登记事项经审核,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在法律上,对“末位淘汰制”其实没有作规定。通常,公司对考核成绩排名末位的员工会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辞退,但其实这是不合法的。
1、不胜任工作,是指在公司无故意提高工作定额的情况下,员工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的情形。
2、如果公司要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员工不胜任本职工作;
(2)对员工进行了重新培训或者调岗、重新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原工作;
(3)调整岗位后不能胜任新岗位。
如果只是简单的依据员工在绩效考核中排名末位便认定其不能胜任工作,是不符合法律不规定的,用人单位不能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3、如果单凭末位淘汰制辞退员工,属于违法解除。
公司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在法律上,对“末位淘汰制”其实没有作规定。通常,公司对考核成绩排名末位的员工会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辞退,但其实这是不合法的。
1、不胜任工作,是指在公司无故意提高工作定额的情况下,员工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的情形。
2、如果公司要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员工不胜任本职工作;
(2)对员工进行了重新培训或者调岗、重新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原工作;
(3)调整岗位后不能胜任新岗位。
如果只是简单的依据员工在绩效考核中排名末位便认定其不能胜任工作,是不符合法律不规定的,用人单位不能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3、如果单凭末位淘汰制辞退员工,属于违法解除。
公司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