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解散的情形有以下这些: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公司是法人组织,有独立的财产权利,所以公司解散时,由公司的债务由公司的财产负责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投资协议没有成立,已收投资款的个人、公司应该向投资人返还出资款。
投资人出资的目的,就是为了投资入股或开设公司,要是最终投资协议没有成立,或投资目的没有达到的,投资人是可以要求返还出资的。
因协议未成立,造成损失的,双方按照过错大小承担法律责任。
单位签章只盖章一般也是可以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盖章也是合法有效的签字方式,其他的签字方式还包括签名和按指印的方式。单位签章,只盖章是否可以要看情况,只要当事人之间对此没有相反的约定只盖章也是可以的。
隐名股东怎样确认股权
1、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协议合法有效,并得到双方当事人的认可。
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双方在遵循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自愿订立协议(包括口头协议)约定由隐名股东实际出资,实际享有公司的投资权益,以名义股东的名义代为持股。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实际是一种合同关系,只要在遵守现有的法律法规前提下,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就是有效的。
虽然这个协议对于公司不具有约束力,但是在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是有效的。它不仅可以约束名义股东的行为,也是证明隐名股东对于公司实际出资的有力证据。
2、隐名股东以自己的名义实际参加公司经营,且得到公司其他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及认可。
在实践中,有的隐名股东不参与公司经营,完全由名义股东负责,有的则以自己名义行使股东权利。隐名股东以自己名义参与公司经营,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如参加股东会议,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公司的重大决策等,并且这种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已经得到公司其他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及认可。
综上,只要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对实际出资、实际享有权益作出明确约定,该约定合法有效并得到双方认可,且隐名股东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公司的经营,行使股东的权利,同时得到公司其他半数股东的认可,隐名股东的股东身份就应该予以确认;或者隐名股东虽未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但其与名义股东之间具有合法有效的协议,其股东权益也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未实际出资的股东可以享受权益,隐名股东要想确认权利,必须跟显名股东签书面的协议,要在自愿的前提下订立协议,协议的内容不能违法,这个协议对于公司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只能约束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隐名股东要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公司的经营,需要得到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
因公司合并需要进行裁员的,具体流程有:
1、提前30天开会公告裁员原因;
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
3、裁减人员方案应听取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
4、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5、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因此,还是需要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定。
1、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的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2、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
3、要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申请人对此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