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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8人看过2024-01-22
    每个地方的时间不一样的,股权变更后,营业执照,机构代码,国税,地税都要变更的。如果还有其他特批的,也要去变更或者备案的。

    正常情况下,工商局提交资料变更后7个工作日出执照(珠海深圳最快1个工作日),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3个工作日(加急1个工作日)。国税,地税提交变更资料当时就可以出证。所以最慢是10个工作日。

  • 110人看过2024-01-22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 111人看过2024-01-22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 114人看过2024-01-22

    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股东会决议(主要载明同意公司更名及修改公司章程);

    3、章程修正案(主要列示章程变动情况对照表)或新章程;

    4、《名称核准通知书》;

    5、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公司章程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印章);

    6、其他与名称有关文件、证件。

  • 106人看过2024-01-22
    股权质押后,在解押前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转让的可以转让。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 105人看过2024-01-22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 105人看过2024-01-22
    所谓分红,指的是股份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应首先用于弥补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再提取当年税后利润的10%作为法定公积金,剩余的利润由公司股东按照持股比例进行分红。具体的利润分配办法由公司章程进行规定。如果公司股东大会决定在法定公积金以外提取任意公积金,则还应当先提取任意公积金,之后再进行分红。
  • 109人看过2024-01-22
    1、发起人符合法定的资格,达到法定的人数。

    发起人的资格是指发起人依法取得的创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格。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发起人中须有过半数的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缴和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的最低限额。

    股份有限公司须具备基本的责任能力,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要达到法定资本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所必须遵循的原则。

  • 107人看过2024-01-22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载明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章。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真实性、自治性和公开性的基本特征。
  • 112人看过2024-01-22

    1、什么情况下可以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2)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3)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清算组的组成

    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1)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3)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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