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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6人看过2024-01-22
    不能退。因为注册公司的钱是不可以退的,公司的注册资金本身就是注册者的,只是在办理营业执照开户验资的时候,让银行验证一下注册者账户上的钱的数额,验证完之后银行会在注册者营业执照上写上具体资金的额度。如果,公司的持有者不做了,资金没人可以给退。
  • 106人看过2024-01-22
    一人公司清算以后优先清偿下列债务,剩余资产归自己所有。
    公司财产法定分配顺序为:
    1、支付清算费用;
    2、支付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后;
    5、清偿完毕上述款项后的剩余财产,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一人公司剩余资产归该个人所有。
  • 121人看过2024-01-22

    法人代表可以是股东,也可以不是股东。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董事长、执行董事是股东,但经理却不一定是股东。因为经理通常是由董事会聘任的,也有董事担任经理的。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其代表公司作出的行为视为公司行为,其权力主要体现在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股东作为公司投资人,其通过股东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股东是企业的投资人,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人。其中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该企业的大股东担任。

  • 111人看过2024-01-22

    1、公司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并办理好银行基本账户,将注册资本转入基本账户后,企业才能对其进行支取和申请。公司注册资本通常是用于企业的日常经营、发放人员工资、购买商品、购买办公用品等。这些行为都是可以的。但是所有应收账款都要有正式的发票进行会计处理。否则也是违法的。

    2、企业账户中的钱可以通过企业取出来提供企业的日常经营应用。

    3、借用周转,或者公司成立后急需在其他地方使用。

    4、可用于股东贷款。被股东借走后,通常会有适当的会计处理,比如挂在其他应收账款上。

  • 128人看过2024-01-22
    个人独资企业属于企业,没有独立的财产,投资的自然人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不具有法人资格,因此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组织。而公司则属于法人组织,拥有独立的财产,可以独立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仅以其财产承担债权债务,公司的其他成员对此不承担责任。公司一定是企业,但企业不一定是公司。
  • 108人看过2024-01-22

    公司注销进项税的账务处理方式有:

    1、做一笔无票收入让增值税等于或略大于留抵的进项税,平进平出不交增值税或者交少量增值税;

    2、通过做增值税转出进项税金的方式,让企业放弃这部分税款,有效让增值税折抵进项税来解决。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 107人看过2024-01-22

    不需要所有股东全部到场签字认可,只要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召开会议做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就可以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会议作出决议,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推选一名董事或者由出资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决权的股东或其委派的代表召集和主持会议,依法作出决议。

  • 106人看过2024-01-22
    合伙联营是一种联营组织,但不具备法人资格,它的民事主体仍然是参加联营的各成员。因而,对联合体的债务,由联营各方承担无限责任或连带责任。根据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 104人看过2024-01-22

    手机上查年检营业执照应当登录公示信息系统进行查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营业执照每年都要年检一次,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 116人看过2024-01-22

    第一,认可隐名股东的投资收益。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以名义出资人为显名股东,实际出资人与显名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规定(合同无效的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第二,对于显名股东的无权处分,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一般情况下,第三人凭借对登记内容的信赖,可以合理地相信显名股东就是真实的股权人,可以接受该显名股东对股权的处分,实际出资人不能主张处分行为无效。但是实践中,有的情况下显名股东虽然是登记记载的股东,但第三人明知该股东不是真实的股权人,股权应归属于实际出资人,在显名股东向第三人处分股权后如果仍认定该处分行为有效,实际上就助长了第三人及显名股东的不诚信行为,这是应当避免的。

    第三,对显名股东无权处分的追偿权。

    对显名股东的无权处分行为,在第三人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股权后,隐名股东基于股权形成的利益就不复存在,隐名股东可以根据协议,要求作出处分行为的显名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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