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都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属于平级机构,各自都对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由监事和监事长组成,在公司的组织结构中行使监督权,即代表股东大会对董事会运作及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日常监督。
公司减资以后股权可以转让,股权转让的是剩余部分股权,这部分是确定的,和是否减资没有关系。
在有限公司中,股东一旦完成了出资义务,那么公司的债务就应当由公司独立承担,股东只以自己认缴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但在一些情况下,有限公司股东也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1、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没有达到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生产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达到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股东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1)定期召开,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
(2)临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公司未解散不能直接申请清算,需要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如果股东即要求解散公司,又要求进行清算的,法院将不受理清算申请。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依据民法典第七十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1)定期召开,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
(2)临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押流程是:
1、当事人签订股权质押协议;
2、申请办理股权质押登记;
3、提交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股权质押合同,出质人持股的证明文件等有关材料;
4、工商登记机关经审查后,办理出质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