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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人看过2024-01-26
1、公司变更登记应以形式审查为主,作为公司登记机关的工商局,办理登记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对申请者所提交的申请内容,依法进行审查。我国目前的公司登记实际上采取的是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的原则。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是否真实的责任应由申请人承担。登记主管机关的责任是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是否齐全,以及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及其所记载的事项是否符合有关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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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人看过2024-01-26
1、欺诈登记机关取得公司登记,情节不严重的,应当维持其公司登记效力。只要公司获得营业执照,公司法人人格即应得到维持,公司设立不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应当进行瑕疵补正。
2、欺诈登记机关取得公司登记,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行政行为自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之效力可追溯至行政行为作出之日,公司登记被撤销之后,公司登记之行为自始无效。
3、欺诈登记机关取得公司登记,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瑕疵设立之公司的法人人格并未因吊销营业执照而灭失,只是失去了其营业资格,瑕疵公司的设立仍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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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人看过2024-01-26
首先产假期间的工资公司要全额支付;孕期的具体赔偿金额,可以由公司和劳动者协商而定,一般以经济补偿为准,员工在公司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为标准,如果工作在六个月以上但是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而工作不满六个月的,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补偿标准。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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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人看过2024-01-26
如果企业倒闭,应该要按照有关规定计算支付职工的遣散费。经济补偿费要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和每满一年一个月的工资进行支付。如果员工的工作期限已满六个月但是不满一年的,要按照一年进行计算。如果员工的工作期限不满六个月的,应该要给予劳动者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的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为职工每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期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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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人看过2024-01-26
法律规定合伙人债务的承担:
1、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应按照其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2、对于有限合伙而言,有限合伙人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清偿责任。已经承担了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人,所清偿的债务超过合伙企业内部所约定的盈亏分担比例的,有权依法向其他合伙人追偿超出部分,此时该合伙人取得债权人的法律地位,可以要求其他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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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人看过2024-01-26
1、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2、合伙合同约定了损益分配比例,则从约定;如果未约定损益分配比例,则按出资比例负担损失。
3、法定比例优先于合伙人的约定比例适用。采此规定的,《民法通则》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4、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出资比例分担;如果没有约定,可以按照约定的或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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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人看过2024-01-26
1、以到期债权债务列入破产财产,但是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及其他损失。确实无法收回的破产企业的财产,不列为破产财产进行分配。
2、清算组应当根据清算结果制作破产财产明细表、资产负债表,并提出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清算组应即通知债权人限期领取财产,逾期不领取的,可以提存。债权人领取财产时,应当出具注明债权人具体地址、开户银行帐号的证明。
3、破产财产分配完毕,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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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人看过2024-01-26
1、只要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明确约定实际出资和实际享有权益,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认可,隐名股东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公司经营,行使股东权利,并得到公司其他半数股东的认可,隐名股东的股东身份应予以确认。
2、隐名股东虽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但与名义股东有合法有效的协议,其股东权益也应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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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人看过2024-01-26
1、在公司清算期间,公司员工的生活费以及办公费用。
2、清算公司的财产、变卖以及分配所需要的费用。
3、在清算期间,公司设备设施所花费的维护费用及审计评估费用等。
4、为债权人共同利益所支付的其他费用,通常包含债权人的会议会务费、清算公司的催收债务期间产生的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5、此外,在公司破产清算的情况下,还会包含破产案件的诉讼所产生的诉讼费用,公司注销清算通常包含了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又包含了自行解散清算,只是针对不同的情况所发生的费用是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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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人看过2024-01-26
1、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协议约定的事项不明确、约定内容本身存在歧义,发生纠纷后实践中更多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此时股权的处理结果与隐名股东最初的投资目的背道而驰。
2、股东地位存在不被认可的可能性。由于公司股东以工商登记为准,因此如果工商登记中不记载隐名股东的姓名,且无其他证据佐证,其实际股东地位是得不到法律上支持的。
3、在显名股东存在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隐名股东所涉及的股份有被法院冻结的可能性,此时隐名股东的投资利益将会受到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