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变更需要法人亲自到场,可以带身份证原件,也可以带复印件。
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成立后,其组织、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重要事项发生的变化。这些事项的变更,可依法人意思自主决定,法人只要作相应的变更登记,即可发生变更效力。惟企业法人的分立或合并,因涉及法人与相对交易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为了维护交易秩序和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法律对分立或合并后法人的债权债务移转,做了强制性规定。
(一)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约定应当明确、具体,以便于,但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欠缺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的情况经常发生,因此需要对合同进行补充。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二)当事人在合同中对质量、价款、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履行期限、履行费用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既不能通过协商达成补充协议,又不能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1、公司债务,股东自己是否承担责任,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2、如果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出资的份额承担有限责任,如果股东已经按股东协议全部出资全部出资到位,那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公司经营亏损资不抵债股东也没有清偿的义务。
3、如果股东之前没有实缴满出资比例,那就是必须按要求把未出资的金额补充到位,补充到位之后也是不需要承担债务责任的。
1、对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2、对债权人,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3、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以偿还该第三人,发起人依照前述约定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抽逃部分出资,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抽逃全部出资,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可以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法人资格,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资格的构成: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要具备中级以上学历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资格公证需提交的证明和材料有:
法人资格证明书(目前有两种,一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是民政部门核发的社团登记证书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文件);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等。
公司法人变更需要法人亲自到场,可以带身份证原件,也可以带复印件。
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成立后,其组织、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重要事项发生的变化。这些事项的变更,可依法人意思自主决定,法人只要作相应的变更登记,即可发生变更效力。惟企业法人的分立或合并,因涉及法人与相对交易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为了维护交易秩序和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法律对分立或合并后法人的债权债务移转,做了强制性规定。《民法典》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公司法等法律也有相应的规定。
专利权利恢复审批需两个月。
股东的知情权是指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各种文件以掌握公司的各种经营信息的权利。股东知情权是股东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股东只有在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过程中的真实信息和资料的情况下,才能更准确有效地行使其他权利。
二、规定了少数股东的召集、主持权制度及临时提案权制度
破除了这种召集权的一元制,采用了召集权多元制的做法。在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时,由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来召集主持,如前者仍不召集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三、实行累计投票选举制
坚持“资本多数决”原则,另一方面在借鉴外国公司立法的经验的基础上,引入了累积投票制。
四、规定了限制表决权制度
限制表决权制度也称表决权排除制度,是指当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所决议事项与某一股东或某些股东有利害关系时,该股东不得参与该事项的表决,也不得委托其他股东或代理人参与表决,即该股东不得以任何方式行使对该事项的表决权
五、实行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
股份回购请求权是指当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经过多数表决通过对股东利害关系产生实质影响的决议时,持不同意见的少数股东所享有的要求对其持有的股份由公司或其他股东依公平合理的价格购买,从而退出公司的权利。
六、增加了股东的解除公司请求权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七、规范了股东诉讼制度
股东诉讼是公司法保护股东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广大小股东面对强势的大股东维护自身权益的利器。它由股东直接诉讼制度和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组成。其中,股东为自身利益受到损害而提起的诉讼为直接诉讼,为公司利益受到损害而以自已名义提起的诉讼,为派生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