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权益或股票净值、普通股帐面价值或资本净值,是公司股本、公积金、留存收益等的总和。股东权益报酬率表明普通股投资者委托公司管理人员应用其资金所获得的投资报酬,所以数值越大越好。在基本分析的各种工具中,股东权益和每股收益、市*率、净资产收益率等一样,是判断上市公司内在价值最重要的参考指标。其计算公式有以下几种:
1、股东权益报酬率是上市公司上市前包装的重中之重,
原始计算公式为:净利润/平均股东权益*100%
2、改进计算公式为:股东权益报酬率=(税后盈利-优先股利)/股东权益×100%
这一比率,可以衡量出普通股权益所得报酬率的大小,因而最为股票投资者关心。这一比率还可用于检测一个公司产品利润的大小及销售收入的高低,其比率越高,说明产品利润越大,反之则不然。
3、另一计算方法是:股东权益报酬率=资产报酬率*平均权益乘数
(一)假冒合同主体进行欺诈。
在生活实践中,犯罪分子往往本身不具备成为买卖合同卖方主体或买方主体的资格,而利用种种手段掩盖或隐蔽其真实身份,制造假象,使被害当事人与之签约,以达到获取不法得利的目的。
(二)利用被欺诈方心理进行欺诈。
这种形式的欺诈往往出现在即时结清的买卖合同中,犯罪分子抓住被欺诈方某些心理进行欺诈,犯罪分子往往将几种手法同时使用,使被害方上当受骗,而事后无法找到诈骗方,以致无法挽回损失。
(三)伪造、变造或虚构标的物。
在标的物上做文章从来是利用买卖合同进行欺诈的犯罪分子惯用的手法之一。
(四)利用合同条款的模糊性、歧义性、不完备进行欺诈。
钻合同条款表达形式的空子,利用被欺诈方的疏忽进行诈骗,牟取非法利益是欺诈人常用伎俩之一。
1、债权人的意思表示。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债务转移产生的法律效果完全不同,在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法律关系中第三人为该合同的履行主体不承担继续履行及违约的责任;而在债务转移中第三人代替原债务人成为新的合同主体,承担继续履行及违约的责任。这两种法律关系的区分对债权人及第三人影响较大。所以要求债权人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即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达成三方协议,同意转移债务或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债务转移协议。但若债权人默示受领的则不能一味认定为债务转移,因为作为债权人而言只要有人愿意履行义务固然很好,但接受他方为合同的主体需要综合考虑其信誉、资历等情况,在不能明确债权人是否接受他方为合同主体的心理基础时,让其承担债务转移的后果,对债权人而言有失公允。这时则要综合其他两个因素予以确定。
2、第三人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联度。如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存在直接的三角债关系,则可以认定为债务转移,因为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合同履行存在着厉害关系,不仅是为协助履行的行为更是完成个人合同义务的需要。此种情况并未加重第三人的责任,而债权人若是知道此种关系,心理上有接受第三人为合同主体的心理基础。认定为债务转移对双方而言并无不妥。如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知道该关系接受第三人履行的,也可以认定为债务转移,理由同上。当人这里讲的债权债务都是可以转移的。但如债权人不知其合同关系,而是默示受偿的,则要考虑另外一个因素。
3、第三人有无承担履行不能的意思表示,若在上述情况下第三人有愿意承担履行不能责任的意思表示,而债权人又默示受偿的则可以认定为债务转移。因第三人有承担合同后果的意思表示(抵押、担保等)而债权人有受领之行为,有受偿之保障,对双方并无大碍。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时候,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如果全体股东约定不按比例认缴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个体工商户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因此也不存在更改法定代表人的问题,但是个体工商户有负责人,一般来说,个体工商户的负责人就是该个体工商户的直接经营者。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一栏是可以修改的。
根据规定,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之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公司法人代表变更的流程:
1、在企业登记所在地的工商局网站进行企业法人变更预约;
2、在企业登记所在地的工商局网站上下载相应的资料,并如实填写;
3、带上材料到工商局取预约号,交材料;
4、若材料无疑问或补充完毕并通过则领取变更通知书;
5、在规定时间去工商局领取新的营业执照。
绝对控股股东的权力是,分红权、参与重大决策的权利、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以及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施加重大影响的权利等。绝对控股股东是控股百分之五十及以上或者其股份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