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2.恶意逃避债务
3.出资不足的补足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4.抽逃出资
5.一人公司的债务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九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7.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
9.公司解散时,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
10.公司未设立成产生的费用和债权
11.公司未设立成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12.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13.股东抽逃出资,协助人承担连带责任
14.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转让股份的,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需要,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无法取得税务登记证的,可不出具。还需出示国家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法人身份证(如果不是法人本来前来开设基本户,需出示被授权人身份证和法人身份证,然后根据银行提供的授权书)。此外还需携带企业公章,财务章和法人私章。
2、领生育津贴,必须是在保状态。如果生育津贴还没下来,而用户刚申请,就可能拿不到生育津贴吗,因为申请生育津贴周期需要2个月。
3、生育津贴是发到公司账户上的,并不是发给你个人的。如果休完产假就辞职,公司可能会将津贴扣留。
4、一般公司会在员工休产假的时候,会发给员工基本工资,维持员工的正常生活。
5、然后生育津贴下来后,公司扣除员工休产假期间所发的工资,剩余部分应该全部给员工。
公司出问题办税员需要负责。
具体如下:
1、《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应当承担以下责任:通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采取通报方式对违法行为人予以公告、批评;罚款。
2、在对单位实施罚款的同时,可以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300元以上50000以下的罚款:行政处分。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可以由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会计法》第45条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够成犯罪的,可以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可以由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4、《会计法》第46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合法。股东查账的权利,是知情权的体现,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需要特别提醒大家注意的是,这里对于会计账簿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以及会计报告等行使知情权的方式是不同的,对于会计账簿,只能查阅,并且要提出书面要求,说明目的,目的不正当、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还可以拒绝查阅。
而对于财务会计报告、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等,却没有这样的要求和规定,不仅可以查阅,还可以复制。
因此,可以说股东是有权查账的,但是有一定的限制和要求。
1、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2、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一、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二、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三、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
四、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