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精细化管理
想要降低成本,就需要专注管理。同时,各企业也要实现成本目标管理与经济责任制相结合,强化成本核算,在产、供、销、财务等各个环节都加强管理,将生产成本中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项中的每项费用都细化到单位产品成本中,使成本核算落到部门,直至每名员工身上,进而将静态控制变为动态控制,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成本控制格局,使降低成本落到实处。
在此基础上,企业若是想做到降本增效,首先也需要加强供应管理,控制材料成本,真正做到货比三家,择优录取。其次,也要加强物资管理,降低物化劳动消耗。再者,也要加强资金管理,控制支出节约费用,建立健全监督体系,避免出现用钱无计划,开支无标准等现象。
二、靠技术改造降低成本
近几年,原材料价格上涨、能源提价对成本上升影响很大,所以应如何降低成本,提升效益呢?应树立技术改造是降低成本重要途径观念,通过技术改造,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降低生产成本。
三、深化改革降低成本
深化企业改革,不断激发劳动者工作热情,提高自身素质,建立适合社会发展的运行机制,这也是降低成本中极为重要的一环。至于具体做法,首先建议改革人事制度,打破管理者与劳动者之间的界限,体现“肯干、能干、干好”的用人原则,实行招聘与聘任制相结合的人事制度,真正调动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提升劳动生产率,增强工作人员工作责任感与危机感,发动全体干部职工投入到降本增效工作中来。
其次,也建议调整用工关系,将以往采用的雇佣模式转变为时下流行的社会化用工模式。社会化用工模式下,企业与劳动者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企业可真正做到人不为我所有而为我所用,能实现管理运营成本的降低,并能将更多资金投入至其他方面的运作中。同时,作为劳动者,大家也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工作时间与任务,由此也能实现多劳多得,利用碎片化时间创收目标。
单方降低工资实际上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是一种严重违法、违约的行为。
劳动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见未经过双方协商的情况下,该公司单方降低劳动者工资的行为违反了变更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也违反了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故用人单位不能无故单方降低劳动者的工资。
(一)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协议与双方的法律责任:
1、劳务派遣协议
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2、双方的法律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合同期限: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合同内容
法律规定的事项即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工出了工伤一般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
1、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2、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所以,派遣工工作受伤的,一般是由所在的劳务公司,也就是用人单位来负责。
(1)计算基数:
按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应得工资计算,包括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合同法规定有社平工资3倍的限制,是否分段各地不同);
(2)计算年限:
按本单位工作年限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
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调整劳动工作岗位,也不能随意降低其工资报酬。
能否调整劳动者的工作,要区分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如果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岗位及工资报酬的,用人单位需要调整工作岗位及工资报酬的,需要取得劳动者同意,否则,不得调整。
2、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具体工作岗位,或者劳动者不胜任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为其调整岗位及工资报酬。劳动者不同意调整的,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没有权利随意降低劳动者的工资待遇。
如果单位仅仅以“经营困难、经济亏损”等为名逐渐降低员工的工资,员工有权利不接受。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一些单位为了逃避某些法律责任,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比较低的工资标准,此时,只要劳动者有证据每个月的实际工资高于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这个数字,那么在计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时劳动者有权利主张按月实际收入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基数(月应得工资包括员工从用人单位获得的各种货币性报酬---如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