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股东的出资额;
3.出资证明书编号。
在制作股东名册时,要求记载事项必须准确。真实,不得有虚假记载。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1)无权处分股权的股东会决议无效。股东会作出关于转让股东的股权的决议,持有转让股权的股东本人未出席股东会,也未表示同意转让股权,股东签名为伪造的情况下,股东会决议应为无效。因为股东会干涉了股东依真实意思对表决事项发表意见的权利,侵害了股东的股东权益,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股东会会议中涉及的部分股东签名均被他人冒用,且未得到股东的追认,内容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故股东会决议无效;
(2)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东会决议无效。为了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和股权的流通性,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时,公司法赋予了不同意转让的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股东会没有通知股东股权转让事宜,没有向未接到通知的股东公开股权转让的合同内容,未接到通知的股东不了解转让股权的条件,致使其未表明对股权转让的态度,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此情形损害并剥夺了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违反了法律规定,该股东会决议应为无效。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以公司章程为准;
(3)违法修改公司章程条款的股东会决议无效。公司法赋予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条款更大的自由度,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章程可以随意规定。如果公司股东会决议对章程条款的修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股东会决议无效。比如修改公司章程限制股东会选举权等股东权利、违反股东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的规定、违反章程修改需要2/3以上表决权的规定等,作出上述相关内容的股东会决议均为无效;
(4)违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会决议无效。股东享有的合法资产收益是公司红利。我国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具体到资产收益,即是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的公司红利。而用于分红的利润,则是公司存续期间所有者资产权益中唯一脱离于公司经营资产之外、归于股东个人的财产权益。现实生活中,公司以补助、医疗补贴或发放实物等多种形式,通过股东会决议程序,将公司财产私分给股东的情形,常常存在于经过企业改制、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内。无论上述何种形式,均是为股东谋取利益,变相分配公司利益的行为,该行为贬损了公司的资产,使得公司资产不正当流失,侵害了公司职工的财产权益,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也可能损害了部分股东的利益。此种情形的股东会决议违反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
(5)超越股东会职权的股东会决议无效。公司的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一旦进行权力划分,则其后果是一个机构不能篡夺或者干预其他机构行使权力,故此,如果股东会超越其职权,则决议无效。比如股东会决议免收控股股东对公司的欠款,则超越了股东会职权,在未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也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股东会决议无效。再比如,如果股东会决议先给股东预设竞业禁止义务,再预设违背这项“非法”义务的赔偿金强加给股东,均是违法的,受到该决议侵害的小股东有权主张决议内容无效,不受决议的约束;
(6)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的股东会决议无效。股东会中资本多数决为原则,其合理性在于根据不同的议案,形成可变性的多数派。但如果多数派股东行使表决权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多数股东信任义务原则,形成侵害少数派股东、公司或第三人利益的决议,其所作决议为滥用资本多数决的决议。故此,判断所作的决议是否滥用资本多数决的关键是衡量主张决议无效者的利益与因决议效力维持所确保的多数派股东的利益。滥用资本多数决的决议,因违反禁止权利滥用和诚实信用原则,属于违反强行法规定的行为,应认定决议无效。从实务来看,利用资本多数决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比如要求某类股东撤回部分出资,减少其持股比例;或者擅自增资,损害小股东的利益;或者违反同股同权原则。当然,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具有极强的包容性,可以作为股东会决议无效类型的兜底条款。
(一)注册资本不当出资。注册资本不当出资是指未按规定或约定出资的行为。表现为:1、未按约定比例出资。如一些合资企业一味追求优惠待遇,由中方代外方出资,外方不投入,或以实物出资,购买设备权控制在外方,外方表面出资,实质上赚取设备厚利,其投资比例远未达到我国法律规定的下限25%的比例。2.比例失衡出资。表现为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失调。借款在投资总额中所占比重过大,必然会影响公司的民事责任能力,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注册资本不实出资。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是资本的三原则,以确保企业维持充足资本。但实际中存在违背上述三原则虚假出资、不良出资、抽逃出资的情形。1、虚假出资。表面出资实际未出资,或在登记注册时其注册资金并未完全落实,后应补足的资金仍不到位,实际出资额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价额。2、不良出资。即是来源不正的资金充作注册资金或将他人资金充当自己的资金注册。3.抽逃资金。指公司设立时,依法已缴纳出资,当公司成立后,又将出资抽走。一旦公司亏损,抽选者更以破产为借口逃避债务。
(三)注册资本履行不力。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当股东未按规定到指定银行开户缴纳所认缴的出资或未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财产权转移手续而构成注册资本履行不力。
隐名股东的纠纷类型一般有:
1、涉及公司内部关系的纠纷:公司利益分配纠纷,股东权利行使的纠纷、出资瑕疵对内承担责任的纠纷。
2、涉及公司外部责任承担的纠纷:股权转让的纠纷,出资瑕疵对外承担责任的纠纷等等。
对于隐名股东的股东主体资格认定问题,需要考虑以下几点问题:
1、在股东出资不足、瑕疵的情况下,公司债权人是否知道隐名股东的存在。如果明知隐名股东对公司出资情况并实际控制公司股份的,可以要求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隐名股东与显名资格确认的纠纷中,隐名股东可以依据协议等实质证据直接对抗显名股东。可以不改变股东名册而直接确认其股东资格。
美容医疗纠纷发生后,受害者应尽快去做伤害鉴定。其意义在于:
第一,分清责任,确定伤害是否为侵权人行为所致。
第二,为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和治疗方法提供依据。
鉴定之后,明确受害人的损伤程度,既便于确定合理的治疗方案,也有利于加害人承认错误,尽快了结赔偿纠纷。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争议解决办法;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十)违约责任。
公司被吊销后对股东的影响是什么
对股东无影响。
第一有影响的是法定代表人。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三年之内不得使用。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第三这两个法律要求的一个是名称一个是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均无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