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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5人看过2024-01-07
    1、物权的抵押分哪几种物权的抵押分为两种,即动产的抵押和不动产的抵押。
    2、不动产的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拥有的不动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3、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4、不动产的不可移动性和土地资源的保值和升值的可能性、因为不动产的不可移动性以及土地及地上定着物潜在升值的可能性,使得金融机构对用不动产作为抵押担保极为重视。
  • 268人看过2024-01-07
    1、像房子、汽车等都是一个完整的个体,不能像切西瓜一样一刀两半。一套住宅不可能在中间砌一堵墙而一分为二。按份共有人对自己所有的份额享有所有权,也就是说,可以任意处分其所有部分。
    2、把属于自己的那一部分房产进行抵押,这种抵押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 543人看过2024-01-07
    1、登记生效时间的确定登记日期的确定,不仅对抵押权发生效力的时间,而且在数个担保物权共存的情况下识别抵押权的先后顺序都至为重要。登记日期是以当事人申请抵押登记之日为准,还是以登记部门核准登记之日为准,差别甚大。因当事人一旦提交登记申请,对于登记部门何时能核准登记无能为力,以同一抵押物设定整个抵押权,申请在先的可能核准在后,申请在后的可能核准在先。
    2、特别是在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这种互相关联的标的物需要在不同的登记部门登记的情况下,行政部门的办事程序和效率之不同造成的申请与核准的矛盾尤为突出。如果当事人因自己不能控制的原因导致权利受到损害,势必对当事人不公平。因此,抵押登记以核准之日为准不可取,以申请之日为准更有利于公平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我国的司法解释采取申请在先主义原则。抵押合同的当事人向登记部门提交债务合同、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之日,为登记申请之日;登记申请之日,为抵押登记之日;抵押登记之日,为抵押权成立之日.
    4、登记申请日的查证登记申请日应于抵押登记后核发的他项权利证上记载,当事人也可公证或见证收案回执作为佐证,既未记载、又无回执的,在发生争议时,可到登记部门查询收案登记,或根据他项权证的编号查出相邻编号的他项权证,以相邻编号他项权证的登记申请日期判断本抵押登记的申请日期。
  • 176人看过2024-01-07
    1、债务尚未到期,债权人还不能直接要求债务人给付赔偿金等代替物,可以先提存它们,等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可以提取这些提存物了;如果此时债务履行的期限正好届满,债务人不能履行义务的,债权人就可以直接要求债务人给付赔偿金等代替物了。
    2、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 208人看过2024-01-07
    1、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抵押合同是依法成立的就有效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4、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 177人看过2024-01-07
    1、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抵押权人未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
    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3、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 142人看过2024-01-07
    抵押担保的特点在于:
    第一,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债务人自己。这与保证不同,在保证担保中,债务人自己不能作为担保人。
    第二,抵押物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这与质押不同,质物只能是动产。
    第三,抵押人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可以继续占有、使用抵押物。这也与质押不同,质物必须转移于质权人占有。
    第四,抵押担保以抵押人(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而实现。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的核心内容。
    第五,抵押权的行使必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 128人看过2024-01-07
    1、“一物多押”的风险。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借款人将房产抵押给多个银行后,一旦破产倒闭,抵押房产将很难处置变现。
    2、土地使用权的风险。银行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时,如果只是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而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抵押的房产将无法处置变现。另外,集体土地不可以用来抵押。因此,农村的集体土地如果用来办理抵押贷款,必须转化为国有土地。
    3、登记期限的风险。银行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时,如果将贷款的期限与抵押物登记的期限设为一致,一旦贷款到期无法收回,抵押登记也将到期,银行将无法处置抵押房产。
  • 155人看过2024-01-07
    合同担保的种类包括:
    (1)一般担保和特别担保。
    一般担保:是对以债务人为中心形成的所有权都具有担保作用的担保。
    特别担保:是针对单个债务特别设立的担保(通常所说的担保)。
    (2)人保、物保、金钱保。
    (3)法定担保和约定担保,我国法定担保只规定了留置担保。
    (4)原担保与反担保。
  • 129人看过2024-01-07
    (一)、保证合同内容: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期间;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二)、抵押合同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4、抵押担保的范围;
    5、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三)、质押合同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4、质押担保的范围;
    5、质物移交的时间性;
    6、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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