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是我们生活中最为常见的出行工具,因此许多的企业都想进入这一市场,而第一步就是需要先拥有一个电动车商标。那么电动车商标可以通过自己注册取得,也可以通过转让形式取得,电动车商标注册需要13个月左右,而电动车商标转让只需要6-8个月。那么电动车属于商标哪个类别?电动车商标转让程序有哪些?今天,华律知产小编通过这个问题带来了以下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各位读者朋友有所帮助。
电动车属于商标哪个类别
电动车属于商标的第9类,群组为0922.
【0922】群组详情:
0922 电池,充电器
运载工具用蓄电池090007,运载工具用电池090007,蓄电瓶090008,电瓶090008,蓄电池箱090009,电池箱090009,电池极板090012,点火用电池090031,阳极090043,阳极电池090044,高压电池090044,电池充电器090083,原电池090218,原电池组090272,电池铅板090287,电池090360,蓄电池090361,阴极反腐蚀装置090412,对阴极090507,光伏电池090531,阴极090543,太阳能电池090557,发电用太阳能电池板090733,电子香烟用充电器090738
※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C090137
新增商品:电动运载工具用充电站090765,电子香烟用电池090780
新增商品:可充电电池,可充电设备用充电装置,锂离子电池,锂蓄电池,机动车辆用充电装置,光伏发电板,干电池,电池充电装置,电池盒,电池应急启动器,电话用电池充电器,USB充电器,助听器用电池,移动电话电池,蓄电池用充电器,无线充电器,手电筒用电池,湿电池,为电动车辆提供动力的充电电池,镍镉蓄电池,燃料电池,电池引线,汽车电池,太阳能发电用光伏装置和设备,太阳能供电的充电器,蓄电池隔板
电动车商标转让程序有哪些?
(一)准备申请书件:《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转让人和受让人的经盖章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二)提交申请书件到商标局,并缴纳商标转让官费500元;
(三)经审查合格后下发《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
上面就是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电动车属于商标哪个类别这方面的法律规定,相信大家都有了一定的了解。小编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对于纠纷的行为,一定要协商处理好,避免出现一些意外。华律知识产权为您提供关于版权、商标、专利的相关知识,上华律知识产权给您的知产加把“锁”!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六条 【商标权】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试用期未满,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赔偿吗
1、可以要求赔偿,如果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赔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
2、除非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在试用期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其它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破产和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就延期偿还和减免债务问题达成协议,中止破产程序的一种方法。和解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以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条件,而这种法律行为不仅需要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要经过人民法院的裁定认可,方能成立。
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
1、债权人必须证明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债务。债权人只有证明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债务,才能说明自己是债务人的债权人。债权人证明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债务,应当说明该债务形成的时间和原因、该债务的性质类型以及该债务的金额大小等。
2、债权人必须证明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的债务已经到期。所谓到期债务,指的是按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立即偿还的债务。尚未到期或者不需要立即偿还的债务,不视为到期债务。如果债务没有约定或者规定偿还期限,则只有当债权人提出清偿请求并给予债务人合理期限后,债务人在该合理期限内仍没有偿还的债务,才视为到期债务。
3、债权人必须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显然,债权人对到期债务已向债务人提出清偿请求而债务人仍未能清偿的,可以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处于连续清偿状态,如一直是按月清偿债务本息,债务人停止清偿的,该停止清偿行为可以视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明。
1、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可参照下列凭证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发放的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6)其他。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