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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4人看过2024-01-09

    注册公司需要的手续:

    1、工商局核名。索取相关申请表格。

    2、填写工商局相关表格信息(法人信息、股东信息、出资金额、出资比例、公司章程等)。

    3、验资,发执照。(经营项目不需要前置审批的情况下)。

    4、持工商营业执照制作印鉴(公章、财务章、法人章)。

    5、去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6、去辖区国地税办理税务登记证。

  • 103人看过2024-01-09

    清算人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法定清算人

    许多国家都在立法中明确规定了清算人的产生方式。如德国《股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成员作为清算人处理清算事务;日本《商法典》也对清算人的产生做了明确的规定;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因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排除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的,应当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这里所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即属于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清算人范畴。

    2.选定清算人

    许多国家在立法中虽然明确规定了清算人,但是在公司自愿解散的情况下,一般也允许由公司的股东选任清算人,如德国《股份公司法》第265条规定,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可以任命其他人员作为清算人。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可由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3.由法院或行政机关确定

    许多国家规定,对于公司因强制解散而进行的清算,应当由作出解散决定的机关(法院或者行政机关)选派有关人员进行清算。这种情况一般仅出现在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没有确定清算人时,法院才会依据有关人员的申请指定清算人。如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 106人看过2024-01-09

    公司合并一般不能裁员。出现企业破产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法律规定的事由,能够裁员。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具有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等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能够裁减人员


  • 109人看过2024-01-09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公司未形成延长营业期限的决议。我国公司法既未规定公司的最高营业期限,又未强制要求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因此,营业期限是我国公司章程任意规定的事项。如果公司章程中规定了营业期限,在此期限届满前,股东会可以形成延长营业期限的决议,如果没有形成此决议,公司即进入解散程序。

    2、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解散事由一般是公司章程相对必要记载的事项,股东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可以预先约定公司的各种解散事由。如果在公司经营中,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可以决议公司解散。

    3、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有限责任公司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可以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国有独资公司因不设股东会,其解散的决定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作出。

    4、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当公司吸收合并时,吸收方存续,被吸收方解散;当公司新设合并时,合并各方均解散。当公司分立时,如果原公司存续,则不存在解散问题,如果原公司分立后不再存在,则原公司应解散。公司的合并、分立决议均应由股东会作出。

    5、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公司一旦受到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行政处罚时,必然引起公司解散。在程序上,公司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进行清算,并于清算结束后办理注销登记。

    6、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这个规定是司法解散:司法解散分为命令解散和判决解散。

    (1)命令解散是法院应公司利害关系人或检察官之请求,或依职权危害公共利益为命令解散公司。该制度是为了纠正因公司设立准则广义而引起的滥设公司之弊端而创设的公司解散制度。

    (2)判决解散是指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用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法院根据股东的请求而强制解散公司。

  • 415人看过2024-01-09

    最近有朋友问到关于版权可以进行异地登记吗这方面的问题,下面,华律知产小编将针对这个问题做出详细解答。希望能够解开大家的疑惑,接下来大家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版权可以进行异地登记吗

    从《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当中,我们可以知道,属于文学作品的版权,是可以进行异地办理登记的。需要注意的一点,不是所有的作品,都可以进行版权的登记。如果作品是不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那么,这样的作品是不能够进行版权的登记。作品本身已经超过了著作权法,在法律上面的保护期限的时候,这个时候也不能够进行版权的登记。如果作品是属于严禁出版的作品,这一类的作品也不可以进行版权的登记。

    一些已经完成版权登记的作品,符合以下的情况的时候,登记版权的机关部门,要撤销作品的版权登记。在作品版权登记完成之后,相关部门发现该作品,与事实情况不符合,这时候要对作品的版权登记进行撤销。作品的版权登记,该申请人员发生了撤销登记的情况,这个时候也应该对版权的登记进行撤销。此外,发生版权的登记是重复的情况,也要对版权的登记做出撤销的处理。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有关版权可以进行异地登记吗这方面法律知识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相信大家从上文已经找到有关的答案了吧。华律知识产权为您提供关于版权、商标、专利的相关知识,上华律知识产权给您的知产加把“锁”!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四条  著作权

    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 (版权) ,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 106人看过2024-01-09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领取);

    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承诺书、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如果存在股权转让须填写股权转让协议,如果法人是外地户口那么要办理暂住证);

    3、变更证件(税务局办理);

    4、变更银行信息(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 107人看过2024-01-09

    1、核准公司新名称(到工商局窗口领取核名表格,填写核名资料,核准新公司名称。提供5个以上名称);

    2、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3、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承诺书、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核名通知书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

    4、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5、变更税务登记证(税务局办理);

    6、变更银行信息(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 109人看过2024-01-09

    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

    普通清算,是指公司自愿解散后,由公司股东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织,依法定程序自行进行清算。

    破产清算普通债权清算的区别是:

    1.破产清算是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

    2.普通清算是公司自愿解散后,由公司股东或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织,依法定程序自行进行清算。

  • 102人看过2024-01-09
    一般来说,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01合理分配工资薪金和年终奖金比例。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原则是对超额累进税率征收。
    因此,当公司员工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一定水平时,超出部分应按较高的税率计税。
    工资薪金与年终奖金比例的合理分配,可避免职工收入一方异常高,造成不必要的纳税负担。
    02变“工资薪金”为股息红利
    一般来说,这种规划方法适用于企业高管等群体。
    由于这类人群的工资普遍较高,按照“工资薪金”计税,其适用税率最高或可达45%。而“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税率。
    因此,利用这一方法对高收入群体进行个税筹划可以有效地降低税收负担。
    03合理利用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具体操作过程中,专项附加扣除有许多可选择的因素。
    比如员工继续教育、在职读研、学费等可以作为继续教育的专项附加扣除。
    因此,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还可选择使用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税务筹划。
  • 105人看过2024-01-09

    一般情况下,公司注销后,股东对原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有限公司的独立法人主体就像一层面纱将公司与股东的责任分开,即使公司财产不够偿还公司的债务,公司股东也不受公司债权人的追索。公司经合法注销程序以后,丧失法人主体资格,公司和股东对公司以前的债务均无需承担责任。

    但是根据《公司法》第20条规定,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股东在公司被注销后在特定条件下存在承担股东责任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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