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越来越多的朋友选择通过商标转让的方式来获取商标,下面我们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在我们华律知产有哪些第19类商标转让中含有1911小类的商标。
第19类商标转让中含有1911小类的商标有哪些
第19类 商标 转让中含有1911小类的商标之TUTU
第19类商标TUTU注册号:10405158
第19类商标TUTU商品服务列表
1902 石板
1902 大理石
1904 水泥
1906 非金属地砖
1911 建筑玻璃
第19类 商标 转让中含有1911小类的商标之JOUMGYE
第19类商标JOUMGYE注册号:10405158
第19类商标JOUMGYE商品服务列表
1901 木地板
1902 大理石
1906 瓷砖
1909 非金属门
1909 非金属楼梯
1909 建筑用塑料管
1909 非金属板
1909 非金属水管
1909 非金属分岔管
1911 建筑玻璃
上面就是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第19类商标转让中含有1911小类的商标有哪些这方面的法律规定,相信大家都有了一定的了解。小编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对于纠纷的行为,一定要协商处理好,避免出现一些意外。华律知识产权为您提供关于版权、商标、专利的相关知识,上华律知识产权给您的知产加把“锁”!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六条 【商标权】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1、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2、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
(一)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
(二)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三)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四)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
(五)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3、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
4、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6、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1.恶意挖人和不正当竞争不是一个性质。
2.并不是所有的恶意挖人都属于不正当竞争的,只不过有的企业通过恶意挖人的这种做法,聘请其他企业的高精尖人才,并且通过各种各样的办法获得企业的商业秘密,如果这样的话,就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1、混淆行为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姓名;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2、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此行为侵犯隐私权。
1、违法性。侵犯他人的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等人格权造成他人损害的,是违法行为。这里照片被擅自消除马赛克,肯定是侵犯了隐私,但是有没有违法,要看看后果,如果后果不严重,只是道德问题,如果引起了照片本人的隐私权,名誉造成了恶劣影响,使照片本人的社会评价降低,或者使照片本人的精神遭受严重损害,都构成违法行为。
2、如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受害者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利益。侵害人要承担的后果可能有如下几个
一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行政处罚,比如拘留罚款等;
二是赔偿受害者的损失,比如赔礼道歉,支付赔偿金,必要时还有精神损失费;
三是如果行为很严重,造成的后果达到刑法的范围,那么加害人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民事附带赔偿责任也是有的。最后,证据很重要,请搜集好证据。
1、民事责任
为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正当竞争权利,《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对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且应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此条规定了适用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所有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反不正当竞争法》还设有民事行为无效的规定。例如,第27条中的“中标无效”,就是专门针对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设置的。
2、行政责任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具有行政执法职能。《反不正当竞争法》几乎对每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都规定了制裁措施。这些行政的制裁措施归纳起来有:
(1)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
(2) 没收违法所得;
(3) 罚款;
(4) 吊销营业执照;
(5) 责令改正;
(6)给予行政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第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中,有三种行为在法律责任一章中未被提及,即第11条低价倾销行为、第12条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的行为、第14条诋毁商誉行为。对此,被侵害的经营者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要求赔偿,还可以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保护自己的权利。
第二,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仅适用上述六种行政责任中的第五种,即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3、刑事责任
对情节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予刑事处罚,是各国竞争法的通行做法。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下列三种行为,即商标侵权行为、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商业贿赂行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广告法、价格法、招标投标法中也有刑事制裁的规定。刑法也将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作为罪行之一予以制裁。
如下:
1:商业贿赂(外文名:commercial bribe)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贿赂的一种形式,但又不同于其他贿赂形式。
2:针对商业贿赂,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