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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8人看过2024-01-09
    1、当事人在空白借款协议签字,应视为对权利的自行处分,可以认定其具有相应意思表示。
    2、当事人在与他人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当仔细审核合同内容,尽量确保合同约定的内容完整、详细,条款文字无歧义,在自身充分理解合同约定内容和明确对方身份的前提下签字、盖章,从而避免日后履行合同时产生争议。

  • 137人看过2024-01-09

    建筑法明确规定不具备资质的承包方不能承包工程,所以双方的合同也是无效合同。只有持有依法获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包业务并依法签订工程合同的,才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 187人看过2024-01-09

    1、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4、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128人看过2024-01-09

    订立程序如下:

    1.发布采购信息。

    2.遴选供应商。

    3.谈判起草合同文本草案。公共采购合同文本一般由采购人组织起草完成,并与供应商共同协商和阅签。

    4.审定合同文本草案。

    5.签订合同。

    6.合同签章。合同签章是公共采购合同订立工作的重要步骤,是合同生效的法定程序。

  • 249人看过2024-01-09

    一般情况下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转正不需要再签劳动合同。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因为试用期的长短与劳动合同期限有关。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因此,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没有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不成立,故试用期转正时不需要再签劳动合同。

  • 318人看过2024-01-09
    租房时,交付了定金可以跟房东协商退还,如果房东不同意退还定金,则一般情况下定金是不能退还的。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它的特征主要有:

    1、定金具有从属性

    定金随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合同的消灭而消灭。

    2、定金的成立具有实践性

    定金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但只有当事人关于定金的约定,而无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担保并不能成立。只有合同当事人将定金实际交付给对方,定金才能成立。

    3、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

    只有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因此,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

    4、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

    即同时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就是说,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丧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 578人看过2024-01-09

    1、干股的本质其实是虚拟股,干股股东并不是真的持有某一种股票,而是假设其持有一定比例的某种股票后,在年底分红的时候给予其相应比例的分红而已。

    2、实股则是值真实的股票,持有实股的人不仅享有该只股票的分红权利,还能作为股东享有对公司的控制决策权,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等,实股股东的权利远远大于干-股股东。

    3、公司配送干股主要是作为一种激励措施。

  • 114人看过2024-01-09
    第一,采用书面协议明确显明股东和隐名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争取与其他股东以及公司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对股权代持的知悉和同意。

    第三,积极参与公司管理,充分行使股东权利。

    第四,关注显名股东持股情况,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 327人看过2024-01-09

    公共场所有很多精美的美术作品,有些用作宣传,有些用于欣赏。拆毁这些公共场所美术作品是否侵犯著作权呢?以下是华律网知识产权小编为您整理了版权的相关知识,希望能解决您的问题。

    拆毁公共场所美术作品是否侵犯著作权

    由于著作权具有非物质性这一特点,决定了著作权的存在、转移和灭失,在通常情况下并不与作品载体(例如作品原件)发生必然联系,因为作品往往在多个载体上可以同时存在(包括原件和诸多复印件之上),某个载体的损毁不会实质影响著作权。

    因此,损毁美术作品原件要实质影响著作权,必须满足一个前提条件:美术作品原件是美术作品的唯一载体。因为只有在这种情况下,作者行使著作权时才必须以美术作品原件的存在为必要条件,此时,拆毁作品原件才会使得作者的著作权与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人的所有权发生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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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协调物权与著作权之间的冲突

    第一,通过合同事前约定的办法来消除纠纷。当作品原件成为作品的唯一载体时,作者可以通过与所有权人在转让作品原件所有权的合同前订立有关权利行使和限制的合同来保障自己的著作权不受重大妨害,或者在拆毁作品原件前与原件所有人就有关事宜进行合同磋商以转移或保存原件。

    第二,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在进行事实处分前应尽善意通知的义务,主要应当注意以下两点:首先,原件所有人只有实施威胁到作品原件实体存亡的事实处分行为(比如拆除、损毁美术作品原件)时,才应当承担通知义务;对作品原件做法律上的处分(比如赠送、转让作品原件)时,因为不影响作品原件的客观存在,就不再承担此项义务。

    其次,对于无法通知著作权人(如无法联系)的,作品原件所有人可以在采取合理复制措施(如拍照)后自由处分作品原件。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四条  著作权

    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 (版权) ,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知识,希望能为您提供相关的帮助。华律知识产权为您提供关于版权、商标、专利的相关知识,上华律知识产权给您的知产加把“锁”!

  • 156人看过2024-01-09
    网签合同不具有物权效力,其合同只是双方当事人就约定事项达成一致后签署的书面合同,不产生物权效力。物权效力一般是在不动产进行登记之后或者动产已经交付了之后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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