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调岗降薪员工不接受,企业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单位辞退员工,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只是不需要支付员工未通知员工的一个月工资的补偿,但是单位还是需要支付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根据辞退的原因不同,单位是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或者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的。
第一,无故辞退员工,单位需要支付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
第二,合同到期辞退员工,单位需要支付经济性补偿。
第三,单位经济性裁员,辞退员工需要支付经济性补偿。
第四,员工严重违反公司纪律,单位不需要支付补偿。
第五,试用期被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被辞退是无经济补偿的。
只有出现下列四种情形之一时,才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1.带薪年假是符合条件的员工的基本合法权益,每年都可以享受。
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用人单位不能随意以不胜任为由辞退劳动者的,随意辞退属于违法的行为。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企业破产后法人资格还存在,在企业法人资格注销前劳动关系都是会存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二十条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第一百二十一条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一百二十二条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但是,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
企业正确处理员工违纪的方法如下:
1、目的性。企业设定处罚权的目的,应是保障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益,而不是基于其它目的,如为克扣劳动者工资、逃避法律规定的义务、侵犯劳动合同的人身权等等。
2、适当性。企业设定处罚权不仅要合法,还需要合理、适当,不能影响劳动者基本生活保障,更不能以牺牲劳动者基本生活保障为代价。如对违纪违规的员工进行罚款,企业虽然掌握着自由裁量权,一般来说,罚款的具体数额不得超过员工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且扣除罚款后的工资也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这样在仲裁或诉讼时,容易得到支持。
3、范围性。处罚作为一种负激励措施和所期望的警示效用,企业的处罚范围也只能是规范劳动者在企业中从事生产、企业管理行为,不能随意扩大处罚范围。同时也只有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达到一定的程度,对用人单位造成一定的损害,才应予以处罚,对十分轻微和影响不大的行为,不应该包括在处罚制度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