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由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3、法院破产裁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4、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5、由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6、由银行出具的帐户注销证明;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基本流程适用主体:
(1)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未开业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无债权债务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尊重企业自主权和自治权,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2)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可持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具体情形(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2)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4)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
(5)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
(6)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
(8)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公告程序:
(1)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期为45日;
(2)登记机关应当同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推送至同级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还要推送至同级商务主管部门;
(3)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
(4)公告期满后,企业方可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
申请材料:
(1)《申请书》企业不再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全体投资人承诺书》由全体投资人签署,包含全体投资人决定企业解散注销、组织并完成清算工作等内容;
(4)营业执照正、副本材料审查登记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也可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企业进行检索检查。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一、召开公司股东会,决定公司解散,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要在报纸上做公告)。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二、到工商局领取《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并按要求如实填写。有在外地设立分公司的(即分支机构),应该先别理这些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再办理公司的注销登记手续。
三、持公司的股东决议,公司和分公司的所有《营业执照》正副本、公司和分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办理注销登记的授权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报纸公告等文件到工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注销登记批准后,工商局会发给你公司《注销登记通知书》,凭此通知书到税务机关、技术监督局、银行等有关部门办理注销有关证件的注销手续。
注销公司需要的材料: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并加盖公司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并加盖公司公章以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同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公司作出的公司解散决议或者公司解散决定。如果公司是被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登记机关撤销的,还应提交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文件。
注销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申请注销前公司应开展公司清算,公司清算完成后便可进入公司注销申请程序,清算后、注销前公司需要出具和准备如下报告: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或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申请书》;
3、法院破产裁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
(1)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股份有限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发起人加盖公章或者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2)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出资人或出资人授权部门的文件;
(3)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4、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5、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7、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