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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9人看过2024-01-16

    解散公司诉讼管辖的确定方式如下:

    1:解散公司诉讼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

    2: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股份转让或者注销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

    3:人民法院关于解散公司诉讼作出的判决,对公司全体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解散公司诉讼请求后,提起该诉讼的股东或者其他股东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管辖:解散公司诉讼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

  • 185人看过2024-01-16

    公司无法清算可申请破产。

    1:但是有限责任公司自行清算的责任主体是公司股东有可能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只有在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里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与无法进行清算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如果股东没有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积极依法开展了清算工作,但仍因第三方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公司无法清算;或者股东虽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但公司仍可正常开展清算。在这两种情况下,股东无法清算的连带责任就不成立。

    3:公司解散后,已不能正常开展活动,原有的公司治理机制也不能正常运作,依法能够代表公司开展活动的是清算组。从维护公司利益考虑,清算组需要尽快开展工作。而有限公司股东在无力自行组建清算组时,应当寻求国家的帮助,组建清算组。

    4:不能及时自行组建清算组,恰恰说明股东之间存在着分歧,有可能存在部分股东损害公司整体利益的情形,更需要尽快组建清算组来维护公司利益。这其中就包括对控股股东,或者公司董事、高管的责任追究。

    5:公司赖以清算的许多基础财务数据、资料等需要从公司原管理层,向公司清算组进行移交。不及时设立清算组极有可能导致相关资料随着公司解散,各项运行机制的停止,人员的离职等而缺失,并导致无法清算。

    因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无法自行组建清算组时,如果放任这一状态持续下去,就是公司以及其他相关方利益的不负责,就是没尽到积极勤勉的清算义务。

  • 153人看过2024-01-16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解散公司诉讼的案件是由公司住所地办案机构来管辖的,公司住所地也就是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如果公司没有主要办事机构的,或者是说主要办事机构不明确的,则由公司的注册地办案机构来审理公司解散纠纷案件。

    3、基层办案机构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中级办案机构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

  • 150人看过2024-01-16

    条件如下:

    1、从客观方面看,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1)债务人有使自己的财产减少或负担增加的行为。包括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

    (2)债务人的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3)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行为会导致其作为债权担保的责任财产减少,使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2、从当事人的主观因素来看,应当具备下列几个条件:

    (1)如果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为无偿行为,放弃到期债权和无偿转让财产,不管债务人或受益人是否有恶意,债权人均可以申请撤销。

    (2)如果债务人的行为为有偿行为,则需要受让人具有恶意。

    债权人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有害及债权的行为,得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的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亦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 153人看过2024-01-16

    公司二次清算违法的处理方式是:

    可以向相关机关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清算组或者是股东承担责任。在股东认为清算组成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并造成公司财产损失时,要求公司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予以救济已经无法实现,股东此时应有权参照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提起诉讼。

  • 224人看过2024-01-16

    1、公司股东会通过决议变更企业法人,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

    2、前往主管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企业信息变更手续,办理新的营业执照。

    3、刻制新的法人印章,注销原法人印章并备案。

    4、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信息变更。

    5、办理公司银行开户许可证信息半耕及预留印章变更。

  • 195人看过2024-01-16

    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的具体流程如下:
    1、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2、提交相关材料,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注销登记报告、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3、登记机关审核并注销,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 178人看过2024-01-16
    1,起诉书,写清原、被告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当事人签名,起诉日期
    2、原告是企业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一份
    3、被告如果是企业的话,要提供一张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
    4、证据的复印件,证据较多的,须单独列一份证据目录
    5、如果聘请了律师,须提交一份授权委托书
  • 172人看过2024-01-16
    1、成立清算组。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或者股东会决议解散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应当在15天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解散时,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时,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清算组成员即可以是股东、董事,也可以是其他人。
    2、通知债权人。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3、注销登记。清算组结束工作之后,将股东会及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4、公告公司终止。公司注销登记后,在本公司所在地发布公司解散公告。
  • 167人看过2024-01-16
    一、股份有限公司注销的流程
    1、受理申请材料;
    2、审查材料;
    3、核准注销;
    4、发注销通知书。
    二、股份有限公司注销材料
    1、清算组负责人或破产管理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公司关于注销的决议或决定(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公章)(经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的公司无需提交);
    4、清算报告(原件1份)(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公司批准机关备案或确认)(经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的公司无需提交);
    5、登载清算公告的报纸(原件1份,公告之日起45日后方可办理注销登记)(经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的公司无需提交);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原件);
    7、设有分支机构的还需提交分支机构注销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8、申请材料无法加盖公章的须提交公安机关公章缴销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公章遗失登报声明(原件1份);
    9、经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的公司,还需提交人民法院的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原件);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原件);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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